追討劉政池「七七行館」土地 國產署更一審敗訴
前苗栗縣長劉政鴻胞弟劉政池被控竊佔陽明山國有土地興建「七七行館」,國有財產署提告要求返還土地,更一審敗訴。仍可上訴。(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前苗栗縣長劉政鴻胞弟劉政池被控竊佔陽明山國有土地興建「七七行館」,國有財產署提告要求劉政池等人與九冠開發返還土地;一審士林地院判國產署敗訴,二審高等法院改判劉家應將土地返還政府,但被最高法院廢棄發回;高院更一審今再次逆轉,認定國產署舉證不足以證明是遭詐欺才同意讓售土地,改判國產署敗訴,劉政池等人不須歸還土地。全案仍可上訴。
刑事方面,劉政池已先後被依違反水土保持法判刑1年2月、竊佔罪判刑10月定讞,合併應執行1年9月,入獄服刑後,今年3月15日獲准假釋出獄。
判決指出,九冠公司劉政池、劉冠廷、劉子瑩等人,2004年先向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承租北投區泉源段3小段506之3地號土地,蓋七七行館別墅,後來劉有意申購此土地,但因位於國家公園管制區內,陽管處要求除了須是合法承租戶外,也要證明是合法建築物,才有資格申購。
由於原始建物已遭拆除,劉家向陽管處申請建照重建,國有財產署詢問陽管處,若是重建房屋是否符合「合法建築物」標準,陽管處回覆後,國有財產署即同意讓售,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
但陽管處2014年1月查獲劉政池等人當初申請建照時,檢附的現況地形圖是偽造的,且申請建照的用途不符,撤銷七七行館的建照與使用執照。國有財產署提起返還土地訴訟,要求劉將土地移轉返還政府,並給付5015萬元抵押貸款餘額。
一審士林地院認為,陽管處認定原有合法建物的標準是1970年之前建造完成,國產署未能舉證劉政池等人是以欺騙方法使陽管處做出不實認定,判國產署敗訴。
劉與九冠開發另提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2016年認定劉家、九冠開發是以詐欺手法,致陽管處誤判而核准違法建照,判陽管處撤銷建照、使照有理確定。
返還土地案方面,高院二審2018年依據行政訴訟的判決,認定劉家自始就知道申購時,地上建物並不合法,是以詐欺方法申購國有地,改判國產署勝訴。但被最高法院廢棄,發回更審。
高院更一審今宣判,認為國產署審查時,已多次勘查土地,可清楚知道當時沒有建築物,向陽管處查詢後,也可知道原始建物已被拆除;陽管處審核時,並未認定原始房屋是不是合法建物,以及申購時有沒有建物。因此,無法證明國產署是因劉家提出建照,才會同意此件申購案,難以認定有何詐欺情況,國產署無從主張被詐欺而撤銷讓售和移轉土地,改判國產署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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