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七行館案違水土保持 劉政鴻胞弟劉政池今發監
劉政池於今天上午9點41分許至地檢署報到後,由本署執行檢察官訊問確認人別無誤並諭知發監執行。(資料照)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前苗栗縣長劉政鴻胞弟劉政池因「七七行館」案違反水土保持法,經台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後,於今年12月12日經最高法院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士林地檢署囑託台北及苗栗地檢署代為執行。
苗栗地檢署於18日接獲士林地檢署囑託執行函文後,寄發傳票通知劉政池於今年12月26日上午10點到案執行。
苗栗地檢署表示,劉政池於今天上午9點41分許至地檢署報到後,由本署執行檢察官訊問確認人別無誤並諭知發監執行。
劉政池被控佔用上千坪國有地,蓋陽明山「七七行館」別墅,還挖地窖埋設12個貨櫃;本月12日,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劉政池被判刑1年2月定讞。
二審原認定,劉政池於2004年設置地下貨櫃,2008至2009年私設草皮、地磚及植栽等,手法歧異且時間差距久,應以違反水土保持法2罪論處,各判刑1年2月與1年,合併執行2年。最高法院則認為在貨櫃上方私設草皮等行為,二審重複計算面積,將此部分與他另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部分,發回更審。
1998年間,劉政池購入北市泉源路段土地,打算開發溫泉會館,2000年間以胞妹劉子瑩、大女兒劉冠廷等名義申請建照;原審認定時任陽管處長蔡佰祿得知劉政池胞兄是劉政鴻,指示小組長李朝盛和技師謝文華「朝有利方向進行」,准予核發2個門牌號碼的雙併建照。
劉政池除蓋雙併別墅之外,另在別墅旁挖出106.6坪的地窖,埋入貨櫃打通並於上方種植草皮。原審認定蔡佰祿等3人犯圖利罪,判蔡6年徒刑、李及謝各被判刑2年7月。二審認為劉政池當初申請執照提供不實資料,且在官員會勘時陳述不實,官員因而才發照,將3人改判無罪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