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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撤銷「核四商轉」公投案 環團興訟敗訴

環保聯盟等不滿黃士修提出的「您是否同意核四啟封商轉發電?」公投案,獲中選會同意成立,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北高行認為原告非利害關係人,判決敗訴。圖為台電核四廠。(資料照,台電提供)

環保聯盟等不滿黃士修提出的「您是否同意核四啟封商轉發電?」公投案,獲中選會同意成立,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北高行認為原告非利害關係人,判決敗訴。圖為台電核四廠。(資料照,台電提供)

2021/05/26 18:28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反核團體台灣環境保護聯盟與3位民眾,不滿核四公投領銜人黃士修提出的「您是否同意核四啟封商轉發電?」公投案獲中選會同意成立,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原告均非利害關係人,屬當事人不適格,判決敗訴;可上訴。

判決指出,黃士修向中選會提出全國性公民投票案,提案主文為「您是否同意核四啟封商轉發電?」經中選會決議審議通過,成為我國第17案全國性公投案。環保聯盟與楊火木、楊貴英、余清寶等不服,主張核四是否安全又能否運轉,均具有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等利害關係,經訴願失敗後再提行政訴訟。

北高行指出,原告均非原處分即第17案的利害關係人,而公民投票法所規範的「公民投票」行為,目的是在補強民主代議制度功能上的不足,著重呈現國民多數意見,而非呈現國民個人法益的保護;而中選會作成原處分時,任何人均無法預知公投結果。

因此,公民投票結果都還未出爐,原告等人所主張的損害,屬於推測公民投票結果可能發生的影響,並非原告主觀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到損害,且環保聯盟為社團法人、非自然人,依公民投票法規定並沒有公民投票權,既然沒有參政權「權力」,也非原處分的法律上利害關係人。

北高行基於環保聯盟與3人並非原處分的利害關係人,無提起本件訴訟的權能,屬當事人不適格,判決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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