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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暫緩執行遭駁回 前嘉市副議長郭明賓20日發監

2020/10/17 00:15

前嘉市副議長議員郭明賓涉賄選案遭判刑2年、褫奪公權7年定讞,應於10月20日上午10點到案執行。(資料照)(記者丁偉杰攝)

〔記者丁偉杰/嘉義報導〕曾任嘉義市副議長的前市議員郭明賓,因賄選案被判刑2年、褫奪公權7年定讞,郭收到嘉義地檢署傳喚執行傳票後,以就醫為由,聲請暫緩執行遭駁回,郭應於執行日10月20日上午10點到案,檢方已啟動相關防逃機制以確保執行。

郭明賓原為國民黨籍,連任5屆市議員,2018年底尋求議員6連任時,退出國民黨,以無黨籍參選獲當選,但被檢警調單位查獲競選連任議員時,透過樁腳賄選。

郭明賓因賄選案被依違反選舉罷免法,判刑2年、褫奪公權7年,郭原本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上月中旬又自行撤回後,全案定讞。

嘉檢於本月5日收到最高法院郭明賓案定讞判決卷宗後,將執行到案日傳票,以囑警送達方式欲拿給郭,因找不到郭的人,郭在獲知後,12日向警方簽收傳票。

郭明賓以罹患重症肌無力症,附上就醫預約單,遞狀向嘉檢聲請暫緩執行,但遭檢方以沒有暫緩執行的理由,予以駁回,須在10月20日上午10點到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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