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明賓賄選案外案 律師幫助偽證被判刑3月

嘉義地院審理後,今天依幫助犯偽證判李姓律師3月徒刑,法官重批李男身為律師,知法犯法,妨害司法偵查、審判。(示意圖)
〔記者丁偉杰/嘉義報導〕曾任嘉義市副議長郭明賓於去年競選議員連任期間涉及賄選案,嘉義地檢署偵辦期間查出「案外案」,樁腳邱姓婦人、李姓律師、張姓、侯姓男子等4人為使郭免除刑責而涉嫌偽證,李姓律師始終否認犯行,邱婦、張男、侯男皆自白認罪,嘉義地院審理後,今天依幫助犯偽證判李姓律師3月徒刑,法官重批李男身為律師,知法犯法,妨害司法偵查、審判。
邱婦犯偽證罪判刑3個月;張男犯教唆偽證罪,判刑4個月,緩刑2年,支付公庫15萬元;侯男犯幫助偽證罪,判刑2月,緩刑2年,支付公庫8萬元。
檢方起訴指出,郭明賓涉嫌透過嘉市農會成員邱婦(68歲)向選民賄選,檢警調查扣郭出資賄款,邱婦被查獲後翻供,因證詞前後不一,遭聲押獲准,保釋後,檢方再傳喚,邱坦承到地檢署應訊前的去年11月13日晚間,由侯男(38歲)開車載至張男(41歲)住處,受張男及李姓律師(40歲)教唆偽證。
法院審理時,李姓律師坦承當天至張男住處,模擬檢察官角色與邱婦演練程序流程及告知於何階段可以改口供等,但李否認犯行,認為邱婦原本是被告身分,他有權與邱婦討論案情,但無法預知檢察官開庭時,會將邱婦由被告身分轉為證人。
法官調查,邱婦於李姓律師至張男住處前,經張男教唆後,已決意於應訊時捏造事實更改證詞;李男身為律師,知悉邱婦欲更改證詞以迴護郭明賓,竟仍藉由扮演檢察官角色與邱婦演練更改證詞之方式,助益邱婦做偽證犯罪行為,為幫助犯。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