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執行監護?殺警鄭嫌無罪獲交保 補漏方「法」看法不一
2020/05/01 23:41
殺警案鄭姓嫌犯更裁後以50萬交保,須遵守7項條件。(記者蔡宗勳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鄭姓男子去年7月刺死鐵路警察李承翰,嘉義地院認定他犯案時喪失辨識能力,判鄭男無罪、須入醫院監護5年,裁定50萬元交保並附7條件,但民眾仍擔心他出來趴趴跑甚至犯案,法界建議,在判決確定前的空窗期,檢察官仍可命他至醫院接受監護治療,以便無縫接軌。
一名檢察官表示,「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條規定,「法院對於應付監護、禁戒、強制治療之人,認為有緊急必要時,得於判決前,先以裁定宣告保安處分」,換言之,嘉院本可在宣判前,就先下裁定命鄭男接受監護,但合議庭卻未做。
他認為,亡羊補牢猶未晚,嘉義地檢署可以援引「刑事訴訟法」第456條規定「裁判除關於保安處分者外,於確定後執行之」,解讀為只有保安處分(監護)可在判決確定「前」執行,亦即執行檢察官可在最高法院判決出爐前,就先要求命鄭男到醫院接受監護治療。
一名地院法官則說,「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條的要件是「有緊急必要」才能在判決前監護,但鄭男當時已被羈押,沒有明顯的「緊急必要」,合議庭可能不便裁定監護,但檢察官改採刑訴法第456條或許是可行之道。他點名衛福單位應加入社會安全網體系,畢竟醫生才是精神病患的診療主體。
不過,一名高院法官直言「沒人在判決確定前執行監護」,主因是如果最後判決無罪且無病,可能引發刑事補償的問題;其次,精神病患的監護費用一個月高達6萬多元,鉅額支出均由執行機關負擔,以前甚至傳出地檢署做到一半沒錢,改要求當事人「在家監護」、只要定期回門診追蹤拿藥的怪象,喪失監護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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