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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警鄭嫌更裁交保 律師建議:強制治療或強制住院

殺警案鄭姓嫌犯更裁後以50萬交保,須遵守7項條件。(記者蔡宗勳攝)

殺警案鄭姓嫌犯更裁後以50萬交保,須遵守7項條件。(記者蔡宗勳攝)

2020/05/01 23:47

〔記者林嘉東/台北報導〕殺害鐵路警察李承翰的鄭姓男子一審獲判無罪,嘉義地院晚間更裁後維持50萬元交保裁定,雖附帶7項條件,但法界認為,嘉院的新裁定無法確保鄭嫌再次犯案的疑慮,建議檢方主動出擊,搬出保安處分執行法規定,對鄭嫌實施強制治療等保安處分,才能消除國人的疑慮。

鑑陞法律事務所律師李璇辰指出,嘉義地方法院審理鄭嫌殺害鐵警李承翰時,裁定將鄭嫌羈押在看守所,但法院日前宣判鄭嫌無罪的同時,亦作出鄭只要繳納50萬保證金則停止羈押的裁定,引發各界譁然,擔憂他一旦具保出獄,又因未按時服藥,再次殺人。

雖然這項裁定已被台南高分院撤銷發回更裁,嘉院晚間更裁後,仍裁定50萬元交保,只不過增列鄭嫌具保後須自行至精神科就診等7項條件。

李璇辰認為,嘉院這項新裁定,沒辦法確保鄭嫌在訴訟期間會有再次犯案的疑慮,若鄭嫌不自行就診,頂多50萬元保釋金被沒收,因此他建議檢方可請求二審承審法官依照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條第2項規定,於該案判決前命鄭嫌進行強制治療等保安處分,消除民眾鄭嫌獲釋後可能再犯的疑慮。

或者,請檢方主動依照精神衛生法第41、42條相關規定,嚴重病人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時,經專科醫師診斷認為有住院必要,可以對病人強制住院,甚至可以暫時緊急安置在精神醫療機構一段時間。

至於安置時間的長短,由精神專科醫師進行評估,若安置期間屆滿時,經精神專科醫師評估仍有繼續安置必要,可以有限度延長之。

李璇辰進一步指出,每每思覺失調症患者殺人,都讓社會付出極大的成本,每次判決也都引起社會矚目。

李璇辰呼籲,各界應理性看待精神疾病所造成的社會事件,應在客觀事實下適度評論個案法律見解的妥適性,避免激化不必要的對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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