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警案更裁沒開庭僅用書面裁定 檢方明再抗告
殺警案鄭姓嫌犯更裁後以50萬交保,須遵守7項條件,但因嘉義地院未開庭僅以書面裁定,並未通知檢察官及提訊被告,被法界人士質疑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檢方也表示明天再提出抗告。(記者蔡宗勳攝)
〔記者林宜樟/嘉義報導〕鐵路警察李承翰遭鄭姓男子刺殺,嘉義地方法院判鄭嫌無罪,諭知50萬元交保,嘉義地檢署不服提抗告,台南高分院今天下午發回嘉義地院重做裁定,嘉義地方法院晚間重新裁定,被告50萬元交保,限制住居,並需遵守7大條件;由於嘉義地院未開庭僅以書面裁定,並未通知檢察官及提訊被告,被法界人士質疑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檢方也表示明天將再提抗告。
嘉義地院法官兼發言人洪裕翔表示,今晚未開庭以書面裁定,是因台南高分院發回理由為需審酌如何確保被告具保後不至於對社會安寧造成危害並導致社會大眾恐慌等,因此以書面裁定,對被告要求7項條件,補足各項理由,至於被質疑違法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此為法律見解不同,若嘉義地檢署或被告不服,可再提抗告。
嘉義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兼發言人蔡英俊表示,此書面裁定未徵詢檢辯雙方意見,而且以停止羈押的規定,作為上訴期間具保附條件,適用法條錯誤,所附的條件也不足以擔保被告再犯及進入社區時民眾的恐慌,檢方明天將再提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