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火犯湯景華三度判死 最高院今撤銷發回更審
男子湯景華縱火害死六命,三度被判死刑,最高院今撤銷發回更審。(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新北市53歲男子湯景華,因和翁姓男子有傷害官司糾紛,竟挾怨報復,3年前凌晨到翁男的三重住處縱火洩恨,造成翁家6人葬生火窟,一審、二審、更一審都依殺人罪判處湯死刑;最高法院今認定更一審的證據調查程序有部分違法,且證據調查不詳盡,理由論述也有不備,將全案再次撤銷發回高院更審,湯景華得以暫時逃死。
更一審審理時,湯景華的法扶義務律師多次主張湯沒有就審能力,湯也說他去過縱火現場但否認犯罪,但更一審鑑定湯有就審能力,行為時也有辨識違法行為的能力,認定湯害死6條人命手段兇殘,判處死刑並褫奪公權終身。
湯景華2014年4月到三重一家小吃店用餐,他嫌棄服務態度差,也不滿老闆娘要求他將濕雨傘放在外面,發生囗角,在場的老闆友人翁男出聲制止他,爆發肢體衝突,湯控告翁傷害,但法院最後判翁無罪確定。
湯景華懷恨在心,2017年3月預謀縱火,買汽油至翁家放火,翁男的父母、姊姊叔叔、嫂嫂和堂妹等6人葬身火窟,只有表哥獲救,而翁男當時在軍中服役,逃過一劫。歷審皆判湯景華死刑,包括去年11月宣判的更一審。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今認為,更審對於火災原因鑑定人的調查未交互詰問,也未讓湯表示意見,程序違法;檢驗報告書等部分證據,未經調查程序,也不合法;湯縱火時翁男並不在家,湯的主觀認知(要燒死翁男)不符客觀事實(翁不在家),更審未就此部分論處湯對翁男的殺人未遂罪,也不洽當。
此外,更審認定起火點只有一處,湯景華未將汽油沾報紙或潑灑多處起火,也沒對本案住宅直接放火,而火勢從本案住宅2樓外部往內部延燒,是否與目擊證人所說的騎樓電錶爆炸有關,更審未查證清楚,理由不完備,因此再次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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