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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牽腳踏車走是行人還是「慢車」?法官判不禮讓行人的駕駛敗訴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為牽引腳踏車,是行人而非慢車,判決洪男敗訴。(記者張瑞楨攝)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為牽引腳踏車,是行人而非慢車,判決洪男敗訴。(記者張瑞楨攝)

    2025/01/09 11:55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洪姓男子去年開車行經彰化縣政府旁的人行道,不禮讓行人,被民眾錄影檢舉,警方開罰6000元,他提起行政訴訟,指稱當時沒有行人,只有騎腳踏車的「慢車」,聲明撤銷罰單,法官檢視錄影與照片,發現並非「慢車」,而是有路人牽著腳踏車過馬路,認定是行人,不是「慢車」,洪男違規屬實,判決駁回洪男之訴。

    判決書指出,洪男去年(2024年)8月20日下午,開車行經彰化縣政府旁邊的南郭路1段側門前,被民眾目睹不禮讓行人,持錄影畫面向警方檢舉,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認定,洪男有「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的違規事實,開單處6000元罰鍰,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洪男不服,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洪男主張,檢舉民眾提供給警方的照片與影像,只能看見單車穿越人行道,單車是屬「慢車」,不是行人,當時他看見的是單車(腳踏車),不是行人,聲明罰單撤銷。

    法官卻認為,牽引(牽著)腳踏車,屬於行人,不是「慢車」,法官審視採證照片9張,洪男開車行經枕木紋行人穿越道時,有1行人牽引腳踏車,行走於行人穿越道上,洪男駛入行人穿越道線時,車身距該行人不足2組枕木紋,1組枕木紋距離約為80至120公分,足以認定洪男汽車與行人行進方向,不足3公尺。

    法官強調,洪男應暫停禮讓行人先行通過,但他汽車距離行人行進方向不足3公尺,已違反道交處罰條例第44條,確實有「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之違規,至於他辯稱當時沒有行人,只有慢車,與上述採證照片不符,辯詞不可採,判決他敗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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