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縣議員當選無效之訴駁回 法官:媒人婆主動幫買票不構成賄選
國民黨苗栗縣議員張志宇被提當選無效之訴,苗栗地院法官審理後駁回。(記者彭健禮攝)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國民黨苗栗縣議員張志宇,於去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期間,被檢舉涉嫌買票賄選,被提當選無效之訴。案經苗栗地方法院調查,買票者是張的媒人婆劉姓女子,認為劉女非張團隊成員,也非張的家人,不能僅憑二人為媒人關係,就認劉女的賄選行為張必定有參與或知情,認為證據不足,駁回當選無效之訴。
對此,張志宇感謝法官做出公平正確的判決,並表示,將持續秉持認真負責的態度,參與苗栗縣公共事務,做好議員的角色。
張志宇參選去年苗栗縣第19屆第一選區縣議員,張於選舉期間,被檢舉涉嫌買票賄選,經檢警偵辦,為張的媒人婆劉女,以每票500元至 1000元,分別向陳姓女子等12位選民買票,央求渠等選舉投票支持張志宇。
去年11月24日,選舉投開票結果,張志宇得5720票,經中央選委會公告當選。落選者徐筱菁也對張提當選無效訴訟。
案經苗栗地院審理,劉女坦承主動替張買票,希望張當選。張則否認有買票行為,並抗辯劉女只是其媒人婆,並非其競選團隊成員,也非其樁腳,其並未授意劉姓女子買票,也不知情劉女買票。
苗栗地院合議庭認為,劉女雖然是張志宇的媒人,但並非張志宇競選團隊成員,也非張志宇的家人,不能僅憑二人為媒人關係,就認劉姓女子的賄選行為被告必定有參與或知情。且賄選的金錢是劉女自己從郵局所領取,並非來自被告。
法官調查,至於另有選民曾姓女子所稱其婆婆轉交不詳姓名男子賄款,要求支持張志宇部分,業經曾姓女子婆婆否認,故不能證明曾姓女子所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且檢方也沒將渠等列為賄選案被告。
法官認為,故本件並沒有證據可以證明張志宇對劉女或不詳姓名男子的買票行為有共同參與、授意、同意、容許、知情而放任或知情而不違背其本意等情形,沒有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交付賄賂賄選之行為,自不構成當選無效,因此判決原告之訴駁回。(10:53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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