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發現子宮外孕奪婦命 婦產科醫生緩刑賠480萬
2018/06/06 23:35
蘇姓婦產科醫師被控未查出鄭姓女子有子宮外孕徵兆,導致鄭女錯失治療身亡,被判2年徒刑、緩刑5年,另賠償家屬新台幣480萬元。(資料照)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蘇姓婦產科醫師被控未查出鄭姓女子有子宮外孕徵兆,導致鄭女錯失治療身亡,一審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蘇男2年徒刑,上訴後,高院更一審今依業務過失致死罪,改判蘇男2年徒刑,緩刑5年,須賠償鄭女父母、丈夫、兒子共480萬元;可上訴。
高等法院判決指出,懷孕的鄭姓女子2010年因暈眩、下腹部劇痛,向新竹市蘇姓婦產科醫師求診。蘇姓醫師以超音波檢查發現子宮內無胚囊,未進一步安排抽血檢測,即診斷為骨盆腔發炎,開立口服藥。鄭姓女子返家服用藥物後嘔吐,甚至腹痛無力行走,當晚重回診所就診。
蘇姓醫師雖查覺鄭女出現腹部劇痛幾近休克、臉色蒼白、冒冷汗等子宮外孕造成的內出血臨床表徵,僅施打止吐針,表示只要多休息、補充水分即可。
鄭女就診後翌日凌晨,出現尿失禁及昏厥症狀,經送醫急救數日後,仍因右輸卵管子宮外孕破裂造成腹腔出血,最後因腦部缺氧合併多重器官衰竭不治死亡。鄭女丈夫指控蘇姓醫師有醫療疏失提告。
蘇姓醫師否認有醫療過失,但一審不採信,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他2年徒刑,上訴後,高等法院維持一審的2年徒刑,但判5年緩刑、須賠償女子丈夫300萬元。
高院更一審則認為,蘇男從事婦產科醫師業務已20餘年,深知子宮外孕未立即處理將有生命危險,卻在鄭女子宮外孕症狀十分明顯下,未進一步檢查排除子宮外孕,已違反醫療常規。
更一審認為,蘇姓醫師未善盡職責,輕忽症狀,導致鄭女錯失治療機會,但考量醫療案件特殊性及讓鄭女繼承人獲得實質賠償,並認為蘇男應無再犯之虞,今判2年徒刑、緩刑5年,另賠償家屬新台幣48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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