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質詢自爆遭傅崐萁恐嚇 縣府自訴誣告、誹謗被駁回
花蓮縣議員莊枝財(左)去年定期大會最後一天,拿出剪報「吾皇萬歲、民主之恥」,批評花蓮縣長傅崐萁(右)。(資料照,記者花孟璟攝)
〔記者花孟璟/花蓮報導〕花蓮縣議員莊枝財去年5月在議會定期大會休息時間,先抱怨「質詢前一天被人恐嚇」,接著質詢前花蓮縣警察局長廖美鈴,「今天開始,只要我莊枝財在外面發生什麼意外,全部都是傅崐萁指使的,局長,我要跟你報案」,接受媒體採訪又重複以上言論,被花蓮縣政府向花蓮地院自訴誣告、誹謗,最近被花蓮地方法院以「議員有言論免責權」為由,未達起訴門檻,駁回自訴。
花蓮縣政府自訴認為,議員莊枝財意圖使縣長傅崐萁受刑事處分,基於「誣告」犯意,在質詢時向花蓮縣警察局長稱「今天開始,只要我莊枝財在外面發生什麼意外,全部都是傅崐萁指使的。局長,我現在跟你報案,從今天開始,只要我莊枝財在外面發生任何意外,帳全部算在傅崐萁身上。我現在就是要跟你報案,因為我接到恐嚇信了嘛!可以用這樣恐嚇的嗎,議員要質詢可以用這樣恐嚇的嗎?」
而莊枝財在「誣告」後,在議會中場休息時間接受記者採訪,記者問:「是誰恐嚇的?」莊枝財稱,「傅崐萁啊!質詢前一天晚上用LINE。」縣府因此認為,議員在誣告後旋即意圖散步於眾,是基於誹謗之犯意,足以毀損傅崐萁名譽,因而自訴莊枝財涉刑法誣告罪、誹謗罪。
法官認為,議員雖是休息時間表示自己被恐嚇,但接下來也有質詢縣警局長,顯示議員是在行使質詢職權,對外仍受言論免責權保障。
判決書也指出,地方議會欠缺倒閣、罷免或彈劾等制衡行政權的機制,議員只能透過媒體參與監督及互動,將議會內部討論對外表示於公眾,藉此形成輿論以監督行政權,而議員在質詢後,重複對媒體表述在議場內的公開言論,應認為此言論是其「質詢」職務行使之內容,應同時受言論免責權保障。因此花蓮地院認為,縣府自訴內容未達起訴門檻,裁定駁回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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