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查出有做愛 小王帶「姐姐」人妻上摩鐵仍判賠
法官認孤男寡女上摩鐵有合意發生性關係的社會意涵,縱未發生性行為,仍逾越一般男女正常社交界限,破壞原告婚姻關係,判「小王」要賠3萬元給原告。(情境照)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沒被查出發生性關係,但男子陪大他15歲的姐姐般女友人上汽車旅館,被女方丈夫控訴「小王」侵害其配偶權求償,一審法官認孤男寡女上摩鐵有合意發生性關係的社會意涵,縱未發生性行為,仍逾越一般男女正常社交界限,破壞原告婚姻關係,判「小王」要賠3萬元給原告。
從事司機工作的陳姓男子指控,擔任某公司廠長的30多歲男子阿仁(化名)與其年約半百的妻子過從甚密,多次發生性關係,並在104年8月22日投宿台南市一家汽車旅館,而他是無意間看到妻子筆記本才得知妻子與阿仁曾投宿摩鐵。
陳男痛陳阿仁與妻子密切交往及一起上摩鐵,是不正當交往,破壞他與妻子的感情、婚姻家庭關係,侵害他的配偶權,要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向阿仁求償60萬元。
庭訊時,阿仁主張陳男撬開其妻房門取得筆記本等資料,應無證據能力;且他未與陳妻發生性關係,和大他15歲的陳妻,關係是像姐姐般的友人,沒有超友誼行為,會一起上摩鐵是陳妻用餐後身體不適,才到摩鐵休息。
台南地院法官認為,妨害家庭常隱秘為之,通姦事由要達到性交階段,舉證很困難,如不法行為人隱私權與被害人訴訟權發生衝突時,應容許有一定程度的不貞蒐證權,因此陳男的取證是具有證據能力;但就陳妻筆記本記載內容,無法證明陳妻與阿仁有發生外遇性關係。
至於阿仁坦承有與陳妻相偕上摩鐵,法官表示,時下汽車旅館入住時不必下車,具有高度隱密性,孤男寡女共赴摩鐵,在社會上有雙方同意發生性關係的意涵,則阿仁與陳妻到摩鐵,即使未發生性關係,也逾越一般男女社交行為界限,足認破壞陳妻婚姻家庭與丈夫配偶權的身分法益,因此判阿仁須賠償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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