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通過》旅行業水域活動 應投保責任險
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記者王藝菘攝)
〔記者林良昇/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旅行業、水域活動業者應投保責任保險,並制定旅客和保險給付的親屬請求順序。修法也加重旅遊業者損害國家利益等行為的處罰,情節重大者的罰鍰提高為最高五十萬元,強化法規遏阻力道。
修正案參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精神,旅行相關業者及帶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及提供場地或器材供遊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且具營利性質者,皆應投保責任保險;不論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於保險範圍及金額內請求保險給付。
為讓旅遊事故受害人能迅速獲得最基本保障,本次修法考量若旅客因意外事故死亡,親屬請求保險給付的請求順位,明定為父母、子女及配偶最優先,其次依序為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
此外,諾富特群聚事件被視為是去年國內武漢肺炎疫情爆發原因,立委林俊憲提出修法,認為飯店在防疫措施未做好管理的情況下造成疫情延燒,損害國家利益極大,但現行最高罰則僅能處十五萬元罰鍰,顯不符罪行相當原則。
三讀條文提高觀光旅館業等旅行業者有玷辱國家榮譽、損害國家利益、妨害善良風俗或詐騙行為的罰則,原本最高僅能處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修正為情節重大者,處十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定期停止其營業的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
業者若受停止營業的處分仍繼續營業,處五十萬元以上罰鍰,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並得按次處罰。相關觀光業者受僱人員有相關損害國家利益等行為者,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處五萬元以上卅萬元以下罰鍰。
本次修法也提高於公告禁止區域從事水域進行遊憩活動且具營利性質的處罰,罰鍰從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提高為五萬元以上廿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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