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通過》商品標示法修正 網購平台納規範
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食品商標法修正草案。(記者王藝菘攝)
〔記者陳昀/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商品標示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網路商品販售平台納入規範,並修正一律須先通知改正才能處罰的規定,明定若違法情節重大、商品對身體或健康有立即危害時,地方主管機關得逕予處罰。
為確保網路商品符法規,三讀條文增訂地方主管機關得派員至製造商、委製商、進口商、分裝商或其他商品製造、存放或分裝商品之場所檢查,相關場所負責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提供相關資料,違者可處兩萬元至廿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考量網路商品販售平台沒有實體店面,難以掌握違規事證,三讀條文明定,地方主管機關必要時,得令網際網路平台業者提供刊登者、供貨者或販賣業者的相關資料,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違者可處兩萬元至廿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現行條文明定對違規業者是先通知,屆期未改正始得處罰,這次修法增訂,若違法情節重大或商品對身體或健康有立即危害時,地方主管機關得逕予處罰,令其限期改正;必要時,得令其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下或歇業。
另,為配合科技發展,三讀條文規範中央主管機關得視科技、產業或經濟發展情況,公告特定類別的商品得採用包含二維條碼或QR Code等電子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