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經國指示軍方借地給救國團 政府索回得付7484萬才拿回
黨產會查出,救國團曾使用的澎湖金龍頭青年活動中心,地上建物是國防部金龍招待所,當年行政院長蔣經國指示軍方將該所借給救國團。數年後,海軍總司令部索回軍事用地,救國團拒絕搬遷,直至軍方支付7484萬餘元,救國團才將青年活動中心遷至澎湖觀音亭現址。(記者陳鈺馥攝)
〔記者陳鈺馥/台北報導〕行政院黨產會調查發現,救國團曾使用的澎湖金龍頭青年活動中心,地上建物是國防部金龍招待所,當年行政院長蔣經國指示軍方將該所借給救國團。數年後,海軍總司令部索回軍事用地,救國團拒絕搬遷,直至軍方支付7484萬餘元,救國團才將青年活動中心遷至澎湖觀音亭現址。
黨產會認定救國團為國民黨附隨組織後,今日就救國團名下特定財產是否為不當取得舉行聽證程序。據黨產會調查,澎湖金龍頭青年活動中心一案,救國團借用國有土地,而獲得遷建補償費7484萬5575元。
黨產會今日表示,該建物原是國防部金龍頭招待所(第二賓館),1976年3月間,時任閣揆的蔣經國指示軍方將招待所借給救國團,海軍遂於救國團訂定土地借用契約。
根據借約,借期自1976年7月1日至1979年6月30日止,並於第四條載明:「甲方對借出之土地,如因軍事需要,得隨時收回,乙方不得藉故拖延及要求任何補償。」救國團隨後於原金龍頭招待所基地上,委請漢寶德設計新建建築,並於1980年落成啟用。而金龍頭青年活動中心建物,教育部於68、69年度均有補助工程費用。
黨產會報告指出,1981年,海軍總司令部因該地另有軍事用途,商請救國團遷建並返還土地,救國團不願遷移,經國防部與海軍總司令部公文往返,並與救國團召開協調會議,最後決定由海軍總司令部於1982年間自預算內撥付救國團約7400萬元,作為救國團遷建補償費,而救國團依協議於2年內移交房舍,全案有領據為憑。
黨產會提及,軍方將國有土地借給救國團興建建物,不符合「國有財產法」相關規定,嗣後因該地另有軍事用途請救國團遷移時,又發給7400萬多元的遷建補償費,這與借用契約第4條規定「不得藉故拖延及要求任何補償」的內容不符,這筆錢涉及不當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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