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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國團變賣李煥住所獲2.6億 黨產會:涉及「更名」不當取得

黨產會調查發現,台北市大安區四維路眷舍,早年曾是救國團主任李煥住所,管理者救國團當年以「更名」方式取得該筆不動產,最後以2.6億多元轉賣給建商。圖為救國團團旗,示意圖。(資料照,本報製圖)

黨產會調查發現,台北市大安區四維路眷舍,早年曾是救國團主任李煥住所,管理者救國團當年以「更名」方式取得該筆不動產,最後以2.6億多元轉賣給建商。圖為救國團團旗,示意圖。(資料照,本報製圖)

2021/10/06 15:58

〔記者陳鈺馥/台北報導〕行政院黨產會調查發現,台北市大安區四維路巷內一棟透天厝,早年不動產所有權人是中華民國,過去曾做為前救國團主任李煥住所,管理者救國團當時以「更名」方式登記取得該眷舍房地,最後以2.6億多元轉賣給建商。

黨產會2018年認定救國團為國民黨附隨組織後,針對救國團名下特定財產是否不當取得將於10月19日舉行聽證程序。

黨產會查出,救國團曾以「姓名更正」方式,取得台北市大安區四維路眷舍及土地、桃園市龜山區山鶯段房地,該幾筆不動產涉及不當取得,所有權人原本是中華民國卻被「更名」成救國團所有。

「李煥故居也被救國團賣掉!」知情官員表示,台北市大安區四維路44巷內有一棟3樓透天厝,早年是救國團主任李煥住所,根據救國團所申報資料,該筆土地1971年以64萬元購入,2015年以2億6779萬5000元賣給福和興建設公司。

在建物部分,係1974年4月10日以買賣原因取得,取得價額為60萬8515元,2015年9月救國團出售給福和興建設,售價270萬5000元。土地增值稅為3162萬2292元。

黨產會調查,救國團於2015年將該房地出售給福和興建設,當年度財報認列出售資產利益2億3540萬元;此筆四維路眷舍所在房地,在救國團出售以後,目前已變成一個空地停車場。

關於更名過程,黨產會曾向國產署調閱辦理所謂「姓名更正」始末有關檔案,得知1988年3月25日救國團曾發函給財政部國產局,請求四維路巷內眷舍房地辦理更名登記。

根據檔案,1988年4月25日,國產局邀集相關部會開會,會商結論提及「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既經行政院以1969年12月23日台58教10426號令核示原隸屬(國防部)關係准予解除,並經內政部通知該團准予社會運動機構登記備案,本案該團於1970年10月自費購置之台北市大安區復興段三小段525號土地及其上房屋權屬應為該團所有」。

會商結論並提及,「該團因未諳政府有關法令,至誤辦登記,以中華民國為權利人,該團為管理機關。為求適法並管理方便,建議行政院核准將本案房地辦理更正登記為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所有」;同年5月16日財政部函報行政院,7月28日行政院同意「准予照辦」。

對此,黨產會認為,「姓名更正」或「更名」登記,已使不動產所有權屬發生變更,改動原始登記之同一性,亦即於救國團與國家之間就登記所示之法律關係有所爭執時,地政機關逕為權利歸屬之判斷,即逾越法規所明定界線,並違反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98號解釋理由書對於更正的闡釋。

黨產會強調,救國團申請「姓名更正」或「更名」所憑文件,無非當年與第三人簽訂的買賣契約或付款收據等文件,憑此等文件最多僅能認為救國團當年曾就此房地與第三人為買賣行為(債權契約),嗣後第三人將房地移轉為國有之登記(物權契約)縱與此債權契約內容縱不一致,基於「物權無因性原則」,物權行為不受其發生原因的債權行為所拘束,亦不能逕認為錯誤或無效,行政院及以下各機關逕認得予更名,即已違反我國民法學說及實務向來固定見解。

黨產會指出,更何況,第三人與救國團訂定買賣契約後,於實際移轉所有權時,將房地移轉給中華民國,並以救國團為管理機關,應係當時雙方均認知該筆不動產的實際買受人為中華民國,故仍應以原登記所明載意旨為準。

黨產會批評,在救國團無權佔有志清大樓事件中,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救國團敗訴的見解,顯見救國團所謂未諳政府關法令,誤將登記為國有,並要求更正等情況,悖於我國民法規定,當時各行政機關竟配合救國團辦理更正或更名,即有違法制,並有圖利之嫌。

針對黨產會所提質疑,救國團近日發表聲明喊冤稱,「早期救國團自費購置財產因未具法人資格,乃借名登記,早期救國團出資購買不動產當員工宿舍時,因尚未取得法人登記,故以「借名登記」方式將所有權人登記為中華民國,本團後取得法人資格後,才申請更名登記,並獲政府核准變更登記為救國團所有,此有行政院及財政部之公函為證」。

對於救國團相關說詞,黨產會官員表示,當年很多房子是救國團自己就登記為所有權人,為何獨獨這棟要「借名登記」?真的是救國團所說那樣?「借名登記」的說法是這幾天才出現的,1988年救國團向國產署要求「更名」之時,當年說法是當時的人誤解法律登記錯了。

官員質疑,救國團前幾天稱「當時沒有法人資格不能登記也是鬼扯」,救國團在1989年變成社團法人之前,早就登記許多不動產在自己名下,再看1988年當時政府的公文,也沒有提到政府是「出名人」所以要把房地還給救國團,相關爭議會請救國團在聽證會講清楚。

黨產會公布,救國團涉及不當取得財產清單。(資料照)

黨產會公布,救國團涉及不當取得財產清單。(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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