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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產會:救國團隸屬國防部時取得財產 應收歸國有

救國團隸屬國防部時期所取得的豐原區房地財產。(記者陳鈺馥攝)

救國團隸屬國防部時期所取得的豐原區房地財產。(記者陳鈺馥攝)

2021/10/19 10:52

〔記者陳鈺馥/台北報導〕行政院黨產會認定救國團為國民黨附隨組織後,今日召開「救國團名下特定財產是否為不當取得財產」聽證會。黨產會強調,無論救國團隸屬國防部時期的性質是否屬於政府機構、是否有別於一般政府機關,均不影響屬於國民黨附隨組織。救國團既然依附政府體制內成立,形式上為政府機構,即非獨立的權利主體,且有利用公部門餘地,對外仍為政府一部,故隸屬國防部期間取得的財產,仍應歸屬國有,而非得以自己名義保有。

黨產會表示,救國團既為國民黨附隨組織,在過去黨國不分的威權體制下,國民黨執政政府,若有違反法令或不當使救國團取得財產,該財產即屬救國團不當取得之財產。

據統計,救國團「隸屬」國防部時期取得的不動產,包括台中市豐原區合作新村的土地及眷舍、宜蘭市金六結土地一筆、南投市土地一筆、金山青年活動中心多棟建物,及彰化縣團委會使用的建物等。

黨產會指出,救國團以「更名」方式取得國產,有台北市大安區四維路宿舍及土地和桃園眷舍。而四維路眷舍原所有權人為中華民國,救國團只是管理人,1990年所有權人卻被「更名」成救國團。

此外,遭救國團「借用」或「占用」的國有土地,曾有澎湖的金龍頭招待所’台北市原台北學苑土地,墾丁青年活動中心、天祥青年活動中心、觀雲山莊、日月潭青年活動中心等多棟建物。

黨產會表示,救國團「占用」或「借用」省有土地興建建物部分,則有曾文青年活動中心3棟建物、金山青年活動中心建物,以及在彰化縣員林公園內的救國團員林青年育樂中心建物。

黨產會強調,救國團非一般行政機關,尤其解除與國防部隸屬關係之後,實為社會團體,並非得依法借用國有財產的主體。

救國團隸屬國防部時期所取得的金山青年活動中心不動產。(記者陳鈺馥攝)

救國團隸屬國防部時期所取得的金山青年活動中心不動產。(記者陳鈺馥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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