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今晚不打烊!「國民法官法」逐條表決拚三讀
立法院挑燈夜戰國民法官法。(記者王藝菘攝)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立法院臨時會昨天(20日)開到午夜,今日繼續逐條表決「國民法官法草案」等案,截至下午5時半,國民法官法草案113條條文中有58條二讀通過,已超過全部條文的1/2;傍晚院會也表決通過民進黨團提議,今晚延長開會時間,挑燈夜戰至22日,直到完成「國民法官法」立法,以及華航正名、護照正名兩件公決案。
立法院長游錫堃曾三度召集朝野協商「國民法官法草案」等案,前2次共耗時18小時,由於各黨團對其版本各有堅持,再加上參審、陪審用語的差別,因此有近百條條文保留;20日下午2點半開始逐條表決,耗時近10小時,僅二讀通過前25條,今天上午9點開始繼續逐條表決,現仍進行中。
院會稍早二讀通過第53條有關「證據開示」部分,條文載明,檢察官於起訴後,應即向辯護人或被告開示本案的卷宗及證物。但在4種情形下,得拒絕開示或限制開示,包括卷宗及證物的內容與被訴事實無關,妨害另案的偵查,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的隱私或業務秘密,以及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
修法說明指出,因「國民法官法草案」採「卷證不併送」制度,案件經檢察官起訴後,辯護人已無從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在法院檢閱檢察官的卷宗及證物,或進行抄錄、重製或攝影,因此有必要明定辯護人於起訴後,得向檢察官檢閱卷宗及證物的權利,以利於國民參與審判程序中,協助被告為實質有效的辯護。
至於本法關鍵條文「卷證不併送」制度,也在稍早完成二讀。條文明定,行國民參與審判的案件,檢察官起訴時應向法院提出起訴書,並不得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起訴書也不得記載會使法院就案件產生預斷之虞的內容。
此外,二讀條文也指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執行職務期間,或是候選國民法官受通知到庭期間,其所屬機關、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並不得以民眾現任或曾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為由,在職務上給予任何不利之處分。
立法院挑燈夜戰國民法官法,21日晚間議場內仍持續逐條審查。(記者王藝菘攝)
立法院挑燈夜戰國民法官法,經過一整天的議程,許多立委趴在桌上休息。(記者王藝菘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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