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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表決戰近10小時 僅二讀不到1/4條文

立院臨時會20日下午開始處理「國民法官法」,歷經3度協商,仍有近百條條文保留,4個黨團的版本將挑燈夜戰逐一表決。(記者塗建榮攝)

立院臨時會20日下午開始處理「國民法官法」,歷經3度協商,仍有近百條條文保留,4個黨團的版本將挑燈夜戰逐一表決。(記者塗建榮攝)

2020/07/21 06:21

首次上稿 00:38
更新時間 06:21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立法院臨時會20日下午開始處理「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歷經近10小時表決戰,截至午夜12點,僅二讀通過113條條文中的前25條,確定定名為「國民法官法」,未來將由法官3人及國民法官6人「合審合判」特定案件;年滿23歲且於地方法院轄內居住逾4個月的國民,可被選任為「國民法官」。

立法院長游錫堃曾三度召集朝野協商「國民法官法」,前2次共耗時18小時,由於各黨團對其版本各有堅持,再加上參、陪審用語的差別,因此有近百條條文保留;20日上午進行第3次協商,決議自下午2點半開始逐條表決,耗時近10小時,僅二讀通過不到四分之一的條文,最遲將於22日完成三讀程序。

經二讀表決,院會通過將「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改為「國民法官法」,未來將由職業法官3人及國民法官6人組成國民法官法庭,針對特定案件進行「合審合判」;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須年滿23歲,且為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居住4個月以上的國民,其選任應避免帶有偏見、歧視、差別待遇等。

而就國民參與審判的案件,二讀通過條文指出,在排除少年刑事案件及毒品案件的情況下,審理「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的罪行,且因其審理程序進行與一般案件不同,法院得設立專業法庭辦理。

二讀通過條文載明,國民法官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且應依法公平誠實執行職務,不得做出有害司法公正信譽的行為,也不能洩漏評議秘密及其他職務上知悉的秘密。若洩漏評議秘密,最重擬處1年有期徒刑或10萬元罰金;若洩露其他職務上知悉的秘密,最重擬處6月徒刑或8萬元罰金。

根據二讀通過條文,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受通知到庭的候選國民法官,應按到庭日數支給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的費用。司法院於其臉書粉絲專頁指出,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每次開庭可領1天3000元的現金。

至於無法被選任為國民法官的原因則包括,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人身自由依法受拘束中;曾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受觀察勒戒或戒治處分,尚未執行,或執行完畢未滿2年等。另,正副總統、各級政府機關首長、政務人員、民代、政黨黨務工作人員、現役軍警、司法官及律師均不得被選任。

此外,年滿70歲、公私立學校教師及在校學生、有重大疾病、看護養育親屬、曾任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未滿5年等,可以拒絕被選任為國民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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