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新制今上路 人民可直接請求評鑑法官

司法院指出,法官法新制可望淘汰不適任司法官。(記者吳政峰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法官法」去年修正,其中對於「法官評鑑」及「職務法庭」的新制度今天(17日)正式上路,案件當事人若認為法官違法,可直接向法官評鑑委員會請求個案評鑑,而法評會的學者與社會公正人士,也從4人增加到6人,若決議應付懲戒,不用經過監察院,即可逕送職務法庭審理。
司法院指出,終結案件的當事人或犯罪被害人,得向法評會請求對法官進行個案評鑑,不需再透過民間團體;為增進人民對於法評會客觀性及公正性的信賴,委員會的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人數,由4人增加為6人;經法評會決議有懲戒必要的個案,可由直接報由司法院移送職務法庭審理,無須再由司法院先移送監察院審查。
為了避免浮濫請求評鑑,藉以干擾訴訟程序進行,新制也明定請求的要件以及不予受理的要件,並強化請求人的程序參與權,以及受評鑑法官的程序保障。
司法院認為,修法後的監督淘汰機制將會更有效率,也更加透明、公開且嚴謹,讓少數失職、不適任的法官得到應有的懲處,以維護人民的訴訟權益及對司法的信賴。
另外,職務法庭新制運作上,第一審加入2名參審員與3名職業法官組成合議庭,共同審理裁判。參審員是由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遴定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12人,提請司法院院長任命。司法院強調,這也是我國第一套由非職業法官參與審判的制度,彰顯司法的公開、透明,不畏懼外界檢驗及接受合理的課責。
在訴訟程序部分,職務法庭由原本的「一級一審」,改成「一級二審」,司法院認為,這樣的變動不僅讓受懲戒判決的法官多了一個「法律審」審級的救濟,保障其憲法上的訴訟權,也讓職務法庭的判決更加嚴謹。
此外,在懲戒處分的種類上,增加「防搶退條款」,對於已離退的受懲戒人,新增剝奪退休給與的處分。為防堵在懲戒案件調查過程中搶退,將限制退休、資遣的時點,提前至司法院移送監察院審查時。
針對因貪污而被判決有罪確定,或遭職務法庭判決確定而遭免職、撤職或轉任其他職務的法官,應繳回停職時的薪資,以收懲戒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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