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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新制!質疑司法官違失 人民可請求評鑑

(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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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9 05:3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法官法」部分條文七月十七日上路,其中與人民息息相關的重大變革,就是當事人如果認為檢察官、法官開庭態度不佳或是偵審品質出問題,達違失情節重大程度,可直接請求法官或檢察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擺脫現在須先經過機關或團體審核的困境。

人民若認為司法官職務或操守有問題,現行做法是得先向對方的所屬機關、律師公會、以公益為目的司改團體請求評鑑,待機關團體調查後,判定確有其事,才能向檢評或法評會正式請求評鑑。優點是可篩選濫控評鑑,缺點就是剝奪人民的直接請求權。

七月十七日之後,人民跟多數國家規定一樣,可直接請求評鑑司法官。即便是判決確定或是繫屬院檢滿六年的案件,仍可於三年內提出請求,就算是逾期,也不影響所屬機關的懲處或懲戒程序。評鑑委員會收案後,若認定情節屬實且重大,可逕送職務法庭懲戒,無須再透過監察院彈劾。

原本的團體請求評鑑權則被刪除,未來只剩當事人或所屬機關擁有此項權利。檢察官若認為法官違失情節重大,亦不得自行請求評鑑,須以檢察署為名,才能行使請求權,亦即應獲檢察長首肯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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