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產條例釋憲案》黨產會:黨產條例落實轉型正義「未違憲」
2020/06/30 13:16
行政院黨產會今日強調,黨產條例的終極目標為落實轉型正義,黨產條例處理政黨不當取得財產的回復問題,兼具政黨公平競爭環境的建立,黨產條例並無違憲。(記者陳鈺馥攝)
〔記者陳鈺馥/台北報導〕針對「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部分條文是否違憲,大法官今日召開憲法法庭言詞辯論。行政院黨產會今日強調,黨產條例的終極目標為落實轉型正義,黨產條例處理政黨不當取得財產的回復問題,兼具政黨公平競爭環境的建立,黨產條例並無違憲。
黨產會表示,本件釋憲案,性質上屬學理所稱「具體法規審查」,因此大法官在作成憲法解釋時,應僅考慮黨產條例是否違憲而侵害原因案件之原告的基本權利。
黨產會提醒,該釋憲案所涉及基本權利,係政黨或附隨組織等「團體」基本權利。憲法在此的保障,應以符合所涉團體之本質為前提。特別是政黨乃民主憲政秩序中重要制度,非一般民間團體;是否同受基本權利保障,必須審慎討論。
黨產會強調,關於不當黨產的回復,依黨產條例設計是一種單純的不當得利返還制度,選擇手段為最小侵害,符合比例原則。不當黨產返還,以「現存利益」為限,故對財產權的影響完全指向將來,不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不當得利之返還,依法理,原應追擊任何無償受讓之第三人。而黨產條例僅將附隨組織與政黨並列,乃為避免返還請求的對象範圍過廣,而所為的一種限制。各附隨組織型態,與應否存續等問題本身,並非重點。
黨產條例只要求附隨組織返還不當黨產,對「物」不對「人」,是對於「不當取得財產」,不是對「附隨組織」;而且黨產條例有一系列程序與救濟規定,例如舉行聽證會、得提起司法救濟等,完全符合憲法正當法律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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