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0黨產條例釋憲辯論 大法官整理出6大爭點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及第六庭,承審中投、婦聯會等被黨產會認定為國民黨附隨組織等三起案件,認為不當黨產條例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大法官將於6月30日為此開言詞辯論庭,24日整理出六大爭點,將於當日請鑑定人、黨產會、聲請方表示意見。
出席的相關機關代表有黨產會主委林峯正、專委孫斌、台大法律系教授林明昕、中興大學法律系副教授陳信安;關係人則有欣裕台的代理人李永裕律師、中投代理人谷湘儀律師、國民黨代理人張少騰律師、婦聯會李宜光律師、國家發展基金會、民權基金會、民族基金會共同代理人葉慶元律師。
一、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下稱黨產條例)第2條、第8條第5項及第14條規定部分: (一)以法律位階規範之黨產條例,設置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認定並處理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之不當取得財產,是否就憲法保留之事項而為規範? (二)依黨產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黨產會之組織,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之限制,是否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3項、第4項規定? (三)依黨產條例第2條、第8條第5項及第14條規定,於行政院下設黨產會,由黨產會主動調查並經聽證程序作成認定附隨組織之處分,是否侵害司法權而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黨產條例第4條第1款規定,是否屬於個案立法而違憲? 三、黨產條例第4條第2款規定部分: (一)黨產條例第4條第2款規定,以法人、團體或機構是否受政黨「實質控制」,定義附隨組織,是否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二)黨產條例第4條第2款後段規定,將曾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且非以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政黨實質控制之法人、團體或機構,納入附隨組織之定義範圍,是否違反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其範圍是否超出立法目的,而違反比例原則?本案言詞辯論之爭點如下:
二、黨產條例第4條第1款規定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