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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黨產條例釋憲6/30言詞辯論 林峯正將赴憲法法庭迎戰KMT

    黨產條例釋憲將於6月30日在憲法法庭進行言詞辯論,黨產會主委林峯正(中)將領軍親自出馬。(資料照)

    黨產條例釋憲將於6月30日在憲法法庭進行言詞辯論,黨產會主委林峯正(中)將領軍親自出馬。(資料照)

    2020/06/04 09:46

    〔記者陳鈺馥/台北報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國民黨不當黨產行政訴訟案件時,認為「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有疑義,主動幫國民黨聲請釋憲,大法官訂於6月30日在憲法法庭開言詞辯論庭;對此,黨產會發言人施錦芳受訪表示,黨產會主委林峯正主委將親自出席憲法法庭,說明黨產條例並無違憲。

    據了解,本案源於大法官審理2018年度憲三字第15號、2019年度憲三字第9號、第59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第六庭就黨產條例第2條、第4條第1款、第2款、第8條第5項、第14條規定聲請解釋。

    法定爭點為:一、以法律位階規範之黨產條例,設置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認定,並處理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之不當取得財產,是否就憲法保留之事項而為規範?

    二、依黨產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黨產會之組織,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之限制,是否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3項、第4項規定?

    三、依黨產條例第2條、第8條第5項及第14條規定,於行政院下設黨產會,由黨產會主動調查並經聽證程序作成認定附隨組織之處分,是否侵害司法權而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四、黨產條例第4條第1款「政黨:指於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七月十五日前成立並依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規定備案者」規定,是否屬於個案立法而違憲?

    五、黨產條例第4條第2款,附隨組織是指「獨立存在而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法人、團體或機構;曾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且非以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政黨實質控制之法人、團體或機構」的規定,是否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六、黨產條例第4條第2款後段規定,將曾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且非以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政黨實質控制之法人、團體或機構,納入附隨組織之定義範圍,是否違反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其範圍是否超出立法目的,而違反比例原則?

    施錦芳表示,黨產會將派多名代表出席憲法法庭言詞辯論庭,黨產會主委林峯正主委也將親自出席憲法法庭就爭點進行辯論,該案婦聯會案也提釋憲申請併案,當天中投公司、婦聯會等利害關係人都會出席,言詞辯論會「很熱鬧」。

    施錦芳指出,目前黨產案件行政處分,因北高行主動提釋憲案,不當黨產收歸國有進度須等待釋憲結果出爐才能進行,至於婦聯會為捍衛不當黨產,要主張什麼理由是他們的自由,黨產會將就爭點向大法官完整說明,交由憲法法庭裁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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