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委會打臉藍委:赴陸任教事涉兩岸條例 無關中共代理人法
陸委會澄清,國人赴陸任教涉及「兩岸條例」第33條適用問題,與中共政治代理人相關立法完全無關。(資料照)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中研院日前發文指在中國擔任大學專任教師者,自8月起不得擔任中研院兼任研究人員,國民黨立委陳學聖今天召開記者會質疑,陸委會、教育部判斷準則不一、未定,新會期若中共代理人修法,豈不「只要陸委會不高興,赴陸任教者就是中共代理人?」對此,陸委會澄清,國人赴陸任教,涉及「兩岸條例」第33條適用問題,與中共政治代理人相關立法完全無關。
陸委會說,關於中共政治代理人相關修法草案究應採取登記制、禁止制或揭露制,目前尚無定論,政府仍在持續聽取學者專家及社會各界的意見,未來將待社會意見整合及共識建立後,再作更周延妥適的立法。有關指稱「政治干預學術-陸委會開出中共代理人第一槍」、「只要陸委會不高興,赴陸任教者就是中共代理人」等說法,是錯誤解讀,與事實不符。
陸委會指出,中國大陸黨校為黨務系統,各軍事院校為軍事系統,國務院及各部委、各級人民政府所屬學校,均為政務系統。至於擔任何種職務構成違反「兩岸條例」規定,須依個案具體事證,判斷是否屬名譽性、非常態性、兼任性、學術性及有無固定薪資等標準,並衡量是否涉及禁止公告三原則而定。
陸委會解釋,有關國人擔任中國大陸黨校、軍校以外一般學校的單純教職,陸委會及教育部等相關機關已多次討論,基於維護國家安全並兼顧學術自由及工作權之立場,多數機關目前研議認為尚不違反規定,但尚未經正式會商確認,故未對外公開說明。
陸委會表示,中央研究院與各國立、私立大學的研究人員,其選聘資格條件及認定,為各機關學校的人事職權,尚非兩岸條例適用範圍。各機關學校選聘兼任研究人員,依其學術發展需要,考量當事人學歷背景、學術表現、過去任職經歷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係屬其人事職權的判斷,應予以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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