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 觀光、民宿業未依規定投保 最高罰50萬
立院交委會今排審「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記者謝君臨攝)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初審通過「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觀光旅館業者、觀光遊樂業及民宿經營者,若為依規定辦理責任保險者,最高可處50萬元罰鍰,主管機關並應令限期辦妥投保,屆時未辦妥者,得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照;另,條文也針對「民宿」進行更細緻定義。
立院交委會今排審「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邀請交通部常務次長祁文中、觀光局長周永暉等官員報告並備質詢。
民進黨立委鄭寶清等人提案指出,觀光旅遊意外不時發生,若業者未進行投保,罰鍰金額僅為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恐未能反映業者未投保的潛在重大傷害。為提升民眾觀光旅遊保障,並確保旅遊團員發生意外事故時,能獲妥善賠償,因此參考「公路法」規定,建議將罰鍰金額提升至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
對此,交通部表示,「公路法」所規定的客運業者,需經年在路上駕駛、穿梭,其營業風險較高;就不同風險事務做不同的規範,有其合理性與必要性。建議罰鍰金額下限維持3萬元,至於上限可提高至50萬元。經在場立委與官員討論後達成共識,修正為「罰鍰金額為3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
此外,為避免不肖業者刻意隱瞞消費資訊,哄抬價格以及詐欺旅客等情事,會中也通過民進黨立委黃國書等人提案的增訂條文,明定主管機關應就業者所提供的商品及服務資訊,定期調查及資料收集,並按月揭露,以維持觀光地區整體交易秩序。
會中另通過臨時提案,有鑑於部落居民與外地遊客之爭議,為確保原住民族土地擁有、利用與管理模式的權利、對自然生態環境最低的影響與永續,同時亦能保障外地遊客的權益,建請觀光局協同原民會盤點相關法規,並於二個月內就管理機制建立辦理情形,以書面報告回覆向交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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