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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童致死為何不是殺人? 法務部長這樣說...

2019/03/07 18:43

法務部長蔡清祥解釋殺人故意與凌虐行為的不同。(記者吳政峰攝)

首次上稿 17:41
更新時間 18:43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6日討論刑法修正案,立委林奕華質問虐童致死為何不能比照殺人罪,最重以死刑論處?法務部長蔡清祥回應,凌虐「沒有殺人故意」,這段話遭到外界放大檢視,蔡清祥7日再次解釋,凌虐致死與故意殺人雖然都造成了死亡結果,但因動機不同,刑責也就有差。

蔡清祥指出,虐童致死指的是加害人有凌虐故意,沒有殺人犯意,但最後仍出現死亡結果,稱之為加重結果犯,刑度與原本就有殺童故意的「殺人罪」不同。

蔡清祥解釋,虐童致死是行為時沒有預期到會發生死亡結果,殺人則是主觀上就有致人於死的犯意,兩者動機不同,刑責自然無法概括而論。

蔡清祥說,沒有預期到死亡結果不代表不處罰,而是無法以殺人論之,但刑度上還是會加重處罰,本次刑法修正案就特別增列虐童致死跟致重傷刑責,最重可處無期徒刑。

目前虐童致死或致重傷是用刑法278條傷害罪科責,致死為7年以上、無期徒刑之罪,致重傷則為3-10年之罪,但「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對未滿18歲之人犯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本次修法則把虐童致死跟致重傷明定在刑法286條的凌虐幼童罪內,規定若凌虐未滿16歲之人致死,可處10年以上、無期徒刑,致重傷則可處5-12年徒刑,且為永久追訴,嚴懲加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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