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護禁換藥? 教部:沒這事
2017/01/05 06:00
大學校園設有校園護理師,幫助學生傷口照護,卻因醫師法、藥師法等規範,能否幫學生「換藥」引發爭議。(記者吳柏軒攝)
〔記者吳柏軒、蕭玗欣、吳亮儀/台北報導〕學生在校園受輕傷,多半會找校護擦藥包紮,但有學校護理人員質疑,因醫師法、藥師法對用藥諸多規範,幫學生「換藥」恐涉違法,今年更有清大、中央等校宣布不幫學生換藥;衛福部、教育部昨澄清,沒有禁止校護幫學生換藥,但學校相關用藥恐存灰色地帶,雙方擬下週開會,建立校護用藥SOP。
去年八月大專衛生保健人員研習會,有校護抱怨許多健康中心的備用藥品在使用上有「灰色地帶」,例如在學校健康中心設施基準中,優碘溶液就被規範為指示用藥,意味須醫師指示才能使用,但學校以護理員為主,怕觸法、會不敢輕易使用,因此希望能建立用藥SOP,給學校明確指示。
清大學務長謝小芩說,校內討論很久,雖「聽來不可思議」,但為合法,今年還是做出不幫學生換藥的決定,僅做學生受傷第一時間緊急處理。中央大學則宣布,保健組會對學生的傷口緊急處置,但之後會轉送就醫;對於有「常規傷口」的人,則需持醫囑,才能幫傷口換藥。
教育部長潘文忠表示,教育部去年曾和衛福部討論,衛福部年底回文指,有關換藥行為,如為簡單傷口處理,護理人員得經專業評估後處理;經專業判斷,若病人係屬應經醫師診治情況,應請前往醫療機構處理;至於如遇學生有緊急傷病需處理,護理人員更是可依個案情況給予適當救護。目前已請綜規司函送各校。
衛福部醫事司長石崇良解釋,校護具護理師資格,可處理傷口,就算學生帶來處方藥,只要有醫囑,校護也能為學生處理,成藥和指示藥也無觸法問題,護理師不可能不清楚各類用藥規定,應是對公文過度解讀造成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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