憂國教法修正侵害私人興學自由 「私中盟」籲召開公聽會
「全國私立中學聯盟」今委託明道中學發布聲明,呼籲暫緩國民教育法修法,希望教育部及立委召開公聽會廣納眾議,讓法案修訂更符程序,更加周延。(記者林旻臻攝)
〔記者林旻臻/台中報導〕國民教育法修法暴增39條,涉及私校學區劃分及招生規定,引發各界議論。全國私立中學聯盟與全國家長團體聯盟均呼籲暫緩修法,希望教育部及立委召開公聽會廣納眾議,讓法案修訂能更符程序,更加周延。
全國私立中學聯盟今委託明道中學發布聲明,部分教育團體及立委以「小聯考亂象」形容私立國中入學,要求改為抽籤入學,認為此乃侵害憲法保障之私人興學自由,並剝奪家長的教育選擇權。
私中盟強調,依據憲法第11、22及167條,「私人興學自由」具制度性保障,選擇適合自己學風並認同教育理念的學生屬其範圍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82號亦解釋:「私立學校係依私立學校法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設立並製發印信授權使用,在實施教育之範圍內,有『錄取』學生、確定學籍、獎懲學生、核發畢業或學位證書等權限。」顯然憲法賦予私立學校有選擇學生之自主權,教育主管機關與立委欲修法限制私中入學方式,應屬違憲。
私中盟提及,學生與家長應有權選擇適合之就學環境,包括公、私立國中小學,以達適性揚才之目的。目前全國各學區內的公立國中,幾乎可百分之百滿足該學區內的國小畢業生就讀,國民教育法強調的「教育機會均等之保障」,已可透過公立學校落實。
私校提供家長另一個教育選擇機會,家長可就孩子自身特質,自主選擇送往適合的私校就讀,現行國民教育法第20條第1項,規範私立中小學劃分學區,已剝奪家長教育選擇權,應予刪除;去年11月立院研議修訂私校法,欲將私中改為抽籤入學,更將家長教育選擇權剝奪殆盡。
民國96年修訂私立學校法時,秉持「提高私立學校辦學之自主性」等5大理念修法,提供私校辦學更大自主空間,針對評鑑績優且未受政府補助之私立中小學,明訂招生及入學方式得不受相關法令限制,遂有現行私校法第57條。此一條文正彰顯憲法「私人興學自由」精神,更展現「制度性保障」性質。倘私校法修法將私中限以抽籤方式入學,不僅違反96年修法之理念,破壞私校依法自主招生之權利,無疑開教育改革之倒車。
私中盟主張,私校辦學有其理念與特色,豐富國民教育的多元型態與內涵,辦學績優私校亦可扮演燈塔角色,引領台灣教育前瞻共好。但目前部分教育團體、立委與媒體,對私校多元發展與辦學自主,卻多有誤解與偏頗。在國民教育法修法討論當下,諸多議題仍待聚焦,私中盟籲請教育部及立委召開公聽會,針對12年國教推動以來國民教育的相關問題,廣邀學者專家、教師團體、家長團體與公、私立學校代表與會,集思廣益凝聚共識,修訂出一部符合時代需求、確保教育選擇權之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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