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提「國教法」修法 強化常態編班、增訂不適任校長解聘規定
政院今天上午召開院會通過教育部提報「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強化國中小常態編班及教學正常化監督機制,示意圖與新聞事件無關。(資料照)
〔記者李欣芳/台北報導〕行政院鑑於各界近來關心國民教育發展,為具體回應各界對於國民教育品質的要求,政院今天上午召開院會通過教育部提報「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強化國中小常態編班及教學正常化監督機制,並增列無國籍學生進入學校就學的法源。
這次修法也增列公立學校不適任校長解聘規定。為符合現場實務運作情形並審酌學校課務安排與校務行政運作,修法新增校長任期能配合學年度之起訖時間,並授權地方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規定。另為確保不適任校長之處理機制,增列公立學校不適任校長解聘規定。
教育部表示,為推動國民教育之政策及課程與教學相關事項,這次修法明定成立任務編組性質之「課程與教學輔導團」及相關中心(如特教中心、原教中心、輔諮中心),各地方政府得就其財政狀況秉權責設為任務編組或常設單位。
考量目前國民中小學每班教師員額編制係採每班固定教師員額編制,為真實反映教育現場需求,草案明定,各地方政府得從「教師授課節數」滿足「學生學習節數」為考量點,進而配置學校所需之教師員額。
為因應學校組織變革及兼顧地方特性,使組織設置及分工更具彈性,因此修法不定明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所設單位之名稱,僅敘明應視規模大小,分別或合併設一級單位或二級單位,及各單位人員之設置及任用方式。
教育部表示,目前針對無國籍學生進入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就學未有相關規定。為符應兒童人權公約,並考量其就學權益,因此增列無國籍學生入學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