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校退場條例三讀 高教工會:第24條是校產「逃逸路線」
高教工會發聲明質疑「私校退場條例」留「破口」,校產「逃逸路線」仍未被杜絕。圖為高教工會昨陪同亞太技術學院公益董事會開記者會。(高教工會提供)
〔記者林曉雲/台北報導〕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高教工會發聲明質疑「私校退場條例」留「破口」,教職員公益董事不經選舉產生,校產「逃逸路線」仍未被杜絕,工會表達遺憾,並將繼續監督法案之落實情況。
秘書長陳尚志表示,辛苦立法「私校退場條例」依舊保留「漏洞」讓問題學校董事會能改辦其他事業,讓教師會因被迫退休而拿不到合乎標準的慰助金,讓學生依舊會被強制轉學且無任何補助,質疑不足以解決問題,未來無預警停招停辦的學校,師生恐仍會再走上街頭捍衛權益。
組織部主任林柏儀則質疑,立法院教文委員會審查會通過的草案,原明定專案輔導學校加派專任教職員、學生及社會公正人士至少3人擔任董事,應選舉產生,以保障具民主正當性的教職員生代表,但民進黨團昨突然拿掉「選舉產生」,變成可不經選舉產生教職員生代表為董事,質疑專輔學校若隨意找「樣板」教師和學生當董事,如何確保有效反映基層師生心聲?
林柏儀也說,專輔學校全面停招後,正是對既有教職員生權益衝擊最劇烈的時刻,退場條例要求全面停招後要全面改組董事會,大量增加教職員生及社會公正人士之公益董事,立法院教文委員會審查會原通過草案,還包括改組後要有「選舉產生」的「專任教職員」及「學生董事」董事,在院會表決前,民進黨團突然取消「學生董事」,也把「專任教職員」董事改為不用「選舉產生」。
高教工會表示,退場條例草案對於工會長年倡議的問題,有些許修正改善。例如,沒有將「私校興學基金會」作為學校退場後剩餘財產的歸屬對象,維持了直接歸屬「政府」統籌規劃的方針。
但工會強烈批評第24條為校產「逃逸路線」,容許問題私校遭專輔3年內,董事會竟還能挪用校產改制、合併、改辦其他事業;法案僅將「專輔3年內」限縮為「專輔2年內」,未根本杜絕此一容許董事會暗度陳倉、五鬼搬運之渠道。
此外,林柏儀表示,學生權益保障仍完全落空,就讀私立學校遭停招,在學校生隔年就要因學校停辦而被「強迫轉學」,遭遇到此種非自願轉學導致受教權益損失的情況,也並無任何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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