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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場學校未清算前要政府承接資產負債 教育部:風險太大

未清算前要政府承接退場學校資產負債,教育部今表示風險太大。(記者林曉雲攝)

未清算前要政府承接退場學校資產負債,教育部今表示風險太大。(記者林曉雲攝)

2022/04/21 12:21

〔記者林曉雲/台北報導〕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今開記者會,以亞太技術學院退場為例,呼籲修正退場條例草案,增列退場學校得將校產捐贈政府,並簽訂附負擔契約,由政府代償退場私校債務,避免退場私校為償還債務,賤賣校產,導致校產無法歸公。教育部對此回應表示,未清算前要政府承接退場學校之資產及負債,風險太大。

教育部說明,退場學校的財務狀況,可能無法如正常學校清楚記載其財務情形,亦無法掌握資產負債狀況,或存在需透過訴訟才得以確認之債權債務關係,甚至若負債大於資產時,則學校法人必須申請破產,因此在未清算前,期望透過公帑承接退場學校之資產及負債,將對政府或公立學校產生極大風險。

教育部表示,依私立學校法第73條規定,私立學校法人之解散,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因此私校債權債務之確認、處分校產以清償債務,均應係董事會之權責;至於清算完結若有賸餘財產,才有討論歸屬那個機關或學校的問題,不應在尚未開始清算前,就將清償債務之負擔交由政府。

教育部以台灣觀光學院為例,董事會為公益董事,在學校停辦之前,先積極處理教職員資遣離退問題,並配合教育部辦理學生安置等事宜,使師生權益均獲保障,在學校停辦後向教育部申請法人解散,辦理清算事宜,再透過公開徵求方式,決定清算完成後賸餘校產歸屬國立空中大學,達到校產歸公目的。

教育部呼籲,亞太技術學院董事會應依現行私立學校法規定,於主管機關核定解散後,辦理清算事宜,如於解散清算過程所需必要費用,如委任會計師及律師等,可向私校退場基金申請墊付;清算完結若有賸餘校產,可捐贈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以此達成「亞太歸公」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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