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進會:緩刑應考量有無賠償及獲原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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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對於檢警抓人、法院放人一事,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理事長何俊英認為,檢察官位居查緝第一線,對被害人感同身受,並非無的放矢,法官應考量被告是否有賠償、獲得被害人原諒,再決定是否予以緩刑。
詐欺惹民怨 科刑 應脫離歷史窠臼
何俊英表示,量刑屬法官的審判核心,但也應考量被害人感受及刑事政策走向,近年國人對詐團深惡痛絕,立法機關不斷調高刑度,法官量刑理應高於修法前的過往平均值,才符合立法意旨,法官科刑時應脫離歷史窠臼,重新建立新的量刑準則。
何俊英認為,法官應考量詐欺犯是否認罪、有無誠意和解、是否道歉、有無填補被害人損害,並參酌被害人意見,再決定是否給予緩刑機會;若緩刑期間再犯詐欺,則顯示無悔改之意,除應撤銷緩刑,另可考慮羈押。陳女三個詐欺罪總刑期共三年,但定應執行僅一年二月,法官面對詐欺民怨高漲,應勇於提高刑度,加深司法威信與嚇阻力。
何指出,詐欺被告若想獲得刑度恩典,偵審時就應認罪、道歉、賠償,盡力獲得被害人宥恕,入獄後憑勞作賺錢償付被害人損失,並納入假釋審核標準,並非入牢就斷送生涯。
伯衡法律事務所高雄所長徐弘儒說,近來詐欺案越來越少判緩刑,主因是被害人眾多,但報案時間有別,若先判緩刑,再追加起訴其他被害人案件,量刑上非常麻煩。徐弘儒呼籲千萬不要提供帳戶給詐團,因為戶頭內的金流都屬不法所得,提供帳戶者恐怕賠不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