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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揚大火 董總從重求刑5年/檢方:工安漫不經心 釀禍企圖卸責

明揚公司董事長劉安晧(見圖)被檢方依過失致死罪求處最高刑度5年。(記者葉永騫攝)

明揚公司董事長劉安晧(見圖)被檢方依過失致死罪求處最高刑度5年。(記者葉永騫攝)

2024/01/31 05:30

過失致死罪最高刑度

〔記者葉永騫、羅欣貞、李立法/屏東報導〕屏東明揚工廠大火釀十死、百餘輕重傷案,屏東地檢署調查發現,廠內堆放過量危險化學原料,部分員工早已提醒,但明揚管理階層卻漠視不理,對危險物品管制漫不經心,致重大傷亡災害,明揚董事長劉安晧、總經理呂英誠事後還卸責狡辯,屏東地檢署依過失致死罪對兩人求處最高刑度五年,協理鄭紹廷等四名管理幹部分別被求處四年八個月至四年十個月不等徒刑。

屏檢指出,明揚管理階層明知廠內存放原物料環境無防止高溫設備,也知所存放的C40-P架橋劑應在室溫卅度以下通風環境,且有安全存量限制,但為求生產方便,卻放在室溫逾卅度、通風不良的倉庫,事發當日,架橋劑存量高達三千公斤,超標卅倍,致因蓄熱高溫產生爆炸,造成重大傷亡。

四名管理幹部一併求刑

屏檢指出,劉安晧等人使員工陷入工安危險,造成重大傷亡,劉安晧、呂英誠事發後飾詞狡辯,推卸責任,未見悔意,因此求處最高刑度五年,其他四人也從重求刑,並對明揚公司科罰卅萬元。明揚公司表示尊重檢察官意見,已與罹難者家屬及傷者和解共八十九件(達七十.六%),賠償二.四億元,並再次對該事故中受到傷害的員工、消防人員致歉。

屏東縣長周春米表示,檢方終於釐清真相偵結起訴,給殉職消防弟兄、罹難員工、傷者一個交代,縣府也針對轄區疑有公共危險物品之虞的工廠,加強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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