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話題》離婚未按月付妻3萬挨告/高院明星法官打輸官司判賠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高等法院一位明星級法官與前妻協議離婚後,發覺前妻結交男友,且未再幫他和孩子煮餐,拒絕依協議按月支付三萬元;前妻提告要求給付一六八萬元欠款,台北地院認定這名二審法官確實未依協議按月付款,依原告所求全額判准;可上訴。
稱前妻交男友不煮飯 拒付
被告法官曾承審多起重大貪瀆等刑事案件,判決品質頗獲外界肯定,加上形象良好也受上級長官重視,被譽為明星法官。
但法官與妻子感情生變後,二○一五年七月六日辦理離婚,約定房、車至隔年一月六日止,平日由前妻居住和使用,週日才歸法官;被告另承諾,除非前妻改嫁,否則按月給付三萬元至二○二七年七月止。
但後來被告法官認為前妻未依協議繼續煮飯給他和孩子吃、又新交男友,支付十個月後拒絕再月付三萬元。前妻提告,要求對方給付二○二○年一月一日至她再婚前總共五十六個月的欠款,合計一六八萬元。
前妻出庭時稱,未曾允諾繼續幫前夫煮飯、也沒答應離婚後不交男友;前妻自稱兩人離婚後廿四天,對方闖屋性侵她,念在前夫擔任法官要顧及面子,才沒對外聲張。
被告法官稱,原本就懷疑前妻離婚前另結新歡,他一度積極挽回卻遭拒,還要他無償提供房、車、負擔子女費用,才願意讓他「慢慢追回」,否則躲到花東或去酒店當小姐讓他丟臉;前妻也未依協議返還房、車,帳戶內四四二萬元被前妻轉走,對方侵佔房貸增貸的餘款七四一萬多元等,即使要賠也已抵銷。
北院依前妻所求 全數判准
北院根據夫妻的共同友人證詞,認為該法官曾經承諾依離婚協議,不再進屋及同意把房、車交前妻單獨使用,應非子虛烏有。此外,該法官離婚前同意前妻掌理家中財物,離婚時強調不會計較,卻在離婚五年後要求前妻逐一說明離婚前所有資金流向,顯無理由,依協議判被告須如數給付前妻一六八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