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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話題》法界︰離婚須依協議履行 但有特例

    北院認定挨告的法官未依協議按月付款
,依前妻所求全數判准。 (資料照)

    北院認定挨告的法官未依協議按月付款 ,依前妻所求全數判准。 (資料照)

    2022/01/20 05:30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高等法院一名法官未依離婚協議每月給付前妻三萬元,共積欠一六八萬元,前妻提告大勝,法院判決該法官須如數賠償。法界人士指出,夫妻合意簽下的離婚協議等同契約,具法律效力,代表簽立後雙方均須履行,除非前妻已改嫁,才可以免於繼續付款,這也是判賠的主因。

    律師周武榮說,夫妻合意簽下的離婚協議,由於具法律效益,雙方必須依約履行,若有一方拒絕履行,另一方可依協議內容向法院訴請履行,但假如契約內的條件已經「成就」,以本案來說,就是前妻已經改嫁,才能不用繼續付款。

    律師廖芳萱也說,依照實務見解可知,民眾離婚時所簽的協議書,若有一方沒有履行進入訴訟,法院通常都尊重協議結果認定責任歸屬,除非協議是在強暴、脅迫情形下簽立,或拒絕履行的一方突然失業,導致履行後會無法生活,法院才會視情況同意不用履行或酌減履行。

    廖芳萱提醒,簽立離婚協議前務必謹慎思考,可以履行的條件再寫進協議書,沒有把握履行的切勿寫入,且離婚協議書內的條件「一碼歸一碼」,各個部分都要逐一條列,才能清楚約定,否則隨意亂簽,恐成挨告鐵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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