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狠夫是否自首 法官心證大不同

撞殺妻子與律師的狠夫洪當興。(資料照)

撞殺妻子與律師的狠夫洪當興。(資料照)

2020/08/08 05:30

〔記者王捷、吳政峰/綜合報導〕洪當興撞死妻子李怡慧與律師黃政雄,監視器畫面與通話紀錄顯示,洪當興打110都在忙線,因此改打119;在消防局勤務中心的錄音中,洪一開始說:「我撞到人了。」119執勤員反問他「是車禍嗎?」洪當興連說好幾次「對」。

消防局隨後轉報台南警方轄區四分局勤務中心,有件A2(有人受傷)車禍;交通分隊警員抵達,洪說明他是怎麼開車、怎麼撞到人。隨後,他向育平派出所所長王高邦說出與妻子的關係,指不久前才在調解庭調解離婚與撫養權問題,一度以為辯護律師黃政雄是「客兄」,覺得黃政雄的態度不好,想開車從後方衝撞嚇他們,未料方向盤轉不過來,輾壓二人。

王高邦聽完嚇一跳,認為洪當興可能是殺人未遂或殺人現行犯,立刻宣讀洪當興權利並逮捕;二人這段15分鐘對話,沒有監視器拍下,後來一、二審被認為未調查洪當興如何成為殺人現行犯,更一審則有調查。

更一審推翻 非無據

判決洪當興死刑的前審認為,洪與執勤員的對話,已可顯示他有隱匿轉移關鍵案情,不符自首要件。但更一審心證剛好相反,認為他一開始說出撞到人,犯後留在現場,符合自首。

律師王捷拓表示,自首要具備3條件,包括偵查人員不知真兇是誰之前承認犯行,陳述出客觀犯罪事實,及向具偵查權限的機關或人員自首;依上述三要件,更一審認定洪男為自首並非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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