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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詐欺作偽證 法官具結前少「1動作」 男子獲判無罪

    2026/05/30 21:04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
    前案法官未告知「拒絕證言權」,基於不自證己罪原則,偽證罪不成立,台南地院判葉男無罪。(記者王捷攝)

    前案法官未告知「拒絕證言權」,基於不自證己罪原則,偽證罪不成立,台南地院判葉男無罪。(記者王捷攝)

    法庭上作偽證竟獲判無罪!葉姓男子於詐欺案審理時說謊替同夥脫罪遭起訴。但台南地方法院查出,前案法官未告知葉男享有「拒絕證言權」,致使具結無效,基於保障不自證己罪之程序正義原則,依法判處無罪。

    2020年5月間,葉男將名下銀行帳戶交給陳姓男子與林姓男子所屬的詐欺集團使用,更親自協助提領被害人匯入的贓款。2023年9月,陳男與林男因詐欺案受審,葉男以證人身分出庭時全盤否認犯行,謊稱自己是以15萬元將帳戶賣給網路不知名業者,並推翻先前證詞,辯稱是因私人糾紛才誣陷陳男與林男。檢方認定其證詞虛偽,依偽證罪嫌將葉男起訴。

    審理偽證案時,院方調查資料,發現葉男不僅提供帳戶,其親自提領多名被害人款項的行為,已構成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與洗錢等重罪的共同正犯,而非單純的幫助犯。若葉男在法庭上誠實交代交付帳戶與提領贓款的經過,等同於直接承認自己參與重大犯罪,將會面臨刑事處罰,但依法規,當證人在法庭上陳述發言時,會害怕自己受到處罰時,依法享有「拒絕證言權」。

    然而,前案承審法官命葉男具結前,卻沒有告訴他有這個權利,台南地方法院認定,這嚴重侵害不自證己罪的權利,導致該次具結失去合法效力。既然具結無效,即使葉男言詞虛偽也無法論處偽證罪,所以判葉男無罪。

    司法審判實務中,常會說「權利告知義務」,是在講刑事訴訟法第181條,這項法規的宗旨,是避免證人陷入「說實話會入罪、說謊會犯偽證」的兩難困境,法官有義務主動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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