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院彈劾不當接觸富商翁茂鍾 前最高行政法院院長林奇福確定逃懲

前最高行政法院院長林奇福,被監院控與富商翁茂鍾不當接觸;職務法庭二審今維持一審見解,指部分違失行為,因超過10年追懲時效,判決免議;部分行則為因不構成違失,不付懲戒。(資料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時任最高行政法院前院長林奇福被監察院認定擔任法官時,與佳和集團負責人翁茂鍾不當接觸,審理案件期間又未自請迴避,涉有違失,提起彈劾。懲戒法院職務法庭二審今維持一審見解,指部分違失行為,因超過10年追懲時效,判決免議;部分行則為因不構成違失,不付懲戒,全案確定。
監察院彈劾指出,林、翁有長期的交往情誼及信賴關係,翁曾經多次至林家拜訪,並為其介紹兒女親事。1998年間,翁經營的怡華公司因操作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發生鉅額虧損,遭法商百利銀行(巴黎銀行)追索1000萬美金的本票債權,怡華以該本票是該公司財務經理吳仙富偽造等理由,向地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百利案)。
該案上訴最高法院,分由林擔任庭長的民事第三庭承審。監察院指林明知悉該案與翁有關,卻未揭露兩人交往事項或自請迴避,參與評議,足以減損人民對司法公正中立形象的信賴。
監察院說,依翁的筆記,百利案上訴最高法院期間,林、翁單獨會面2次,其中1次是密切接觸石木欽(前公懲會委員長)並偕同顏南全(前最高法院法官)告知翁關於百利案訴訟訊息後,另一次在翁至訴訟代理人處拿資料後。
百利案審結後,林、翁兩人單獨會面8次,其中數次於翁拜會石木欽的前後,另受邀球敘、溫泉行程及聚餐4次,及受贈襯衫5次、受贈營養品10次,監察院認定嚴重損害法官職務形象及人民對司法信賴,核有重大違失。
職務法庭一審去年說明,彈劾文指控林收受翁襯衫、營養品等餽贈,又和翁不當飲宴,此部分違失行為成立,但因本案遲滯2022年才送到職務法庭,已超過10年追懲時效,故判免議。
至於監察院指控林審理翁旗下的百利案,未自請迴避,也有違失的部分;一審考量查無林事前知情的證據,且無證據顯示林有違法或迴護的行為,不構成違失,故判不付懲戒。二審今維持一審見解,駁回林奇福與監察院的上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