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翁茂鍾案被撤銷司法獎章 前最高行院長林奇福興訟勝訴
司院撤銷前最高行政法院院長林奇福(見圖)的一等司法獎章,並命林追繳獎勵金5400元的處分;經林提告,北高行判林勝訴。(資料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監察院指前法官林奇福承審富商翁茂鍾案件時,與鍾有不當接觸,移送懲戒法院。後來司法院也撤銷林的一等司法獎章,並追繳獎勵金5400元。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司法院以翁的筆記作為主要依據,缺乏重要事證證明兩人有不當接觸,且懲戒法院尚未判決林應受懲戒或有罪,因此撤銷司院的決定。
判決指出,林奇福曾任最高行政法院院長,2008年9月12日退休,經司法院核定頒給一等司法獎章,最高行政法院再核定發給獎勵金5400元。
2021年司院做成行政調查報告,指時任最高院法官林奇福,明知翁茂鍾為台南紡織業者佳和集團創辦人翁川配之子,曾任怡華實業公司總經理、也是該公司實際經營人,卻在審理怡華公司與百利銀行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即百利案)前後,與翁密切接觸,並接受翁的招待宴飲、受贈襯衫及保養品,有違公務員服務法中「應保密」的義務,決定撤銷林的一等司法獎章,並追繳獎勵金5400元。
林奇福表示,評議百利案時不知翁茂鍾與怡華公司法定代理人翁配川有關聯,沒有自請迴避的問題,至於翁在筆記本內記載兩人曾碰面,因時隔已久,不記得詳細情形,只記得翁頗為熱心,確實多次替他的兒女介紹婚配對象,並記入筆記本。
林進一步解釋,司法院雖指他與翁茂鍾曾有22次接觸,然而,來訪理由包括替女兒找對象、母喪,有時是翁來訪雙方未碰面;後來2001年11月1日百利案已結案,翁如有來訪,談的可能是親事,絕非訴訟。況且,翁茂鍾來訪後轉往餐廳,林奇福都未隨同前往,司法院卻指他持續接受招待宴飲,無憑無據。
林還強調自己從未親自收受翁餽贈的襯衫及保養品,另是否透過郵寄或派人送到林家,因時隔已久,無法記得也無從查考,所以不能單憑「襯衫管制表」及秘書電腦文件,就認定他收下這些東西;若確實接受餽贈,也會因為鍾是在百利案審結後2、3年才贈送,且於春節、端午節、中秋節贈送,純屬一般社交禮俗,無關訴訟無關。
何況,其他23名法官同樣曾收下襯衫或與翁茂鍾飲宴,均未被懲處,林奇福因而主張自己的行為並無違失,請求撤銷司法院的決定。
司法院解釋,德國法官的倫理規範為「有疑推定」,代表只要「有疑」可能就會懲戒,而倫理、懲戒規範是採「抽象危險」,即外觀上讓客觀第三人覺得有不公正之虞、對司法公信有危害可能時,只要「有可能性」、「有危險」,就應該禁止,如密切交往等,所以撤銷林奇福一等司法獎章,並追繳獎勵金5400元,均無問題。
北高行說明,司院以翁的筆記作為主要依據,缺乏重要事證證明兩人有不當接觸;再者,懲戒法院尚未判決林應受懲戒或有罪確定,導致必須受到停職、褫奪公權等,而喪失獎章資格或應繳還獎章、證書的情形,因此撤銷司院的決定。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