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與富商翁茂鍾不當接觸 前最高行政法院院長林奇福逃懲
最高行政法院前院長林奇福。(資料照)(記者吳政峰攝)
〔記者吳政峰、實習記者張智凱/台北報導〕監察院認定最高行政法院前院長林奇福擔任法官時,與佳和集團負責人翁茂鍾不當接觸,審理案件期間又未自請迴避,涉有違失,提起彈劾。職務法庭認為部分違失行為超過追懲時效,19日判免議;部分行為不構成違失,不付懲戒。
職務法庭說明,彈劾文指控林奇福收受翁茂鍾襯衫、營養品等餽贈,又和翁不當飲宴,此部分違失行為成立,但因最後行為時點在2008年終了,本案遲滯2022年才送到職務法庭,已逾行為時法令的10年追懲時效,故判免議。
至於監察院指控林奇福審理翁茂鍾旗下的百利案,未自請迴避,亦有違失這部分,職務法庭認為,查無林奇福事前知情的證據,且沒有證據顯示林奇福有違法或迴護的行為,不構成違失,故判不付懲戒。
監察院去年彈劾指出,林奇福與翁茂鍾有長期的交往情誼及信賴關係,翁茂鍾曾經多次至林奇福家拜訪,並為其介紹兒女親事。1998年間,翁茂鍾經營的怡華公司因操作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發生鉅額虧損,遭法商百利銀行(巴黎銀行)追索1000萬美金的本票債權,怡華以該本票是該公司財務經理吳仙富偽造等理由,向台北地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百利案)。
該案上訴最高法院,分由林奇福擔任庭長的民事第三庭承審,監察院認為,林奇福明知悉該案與翁茂鍾有關,卻未揭露兩人交往事項或自請迴避,參與評議,足以減損人民對司法公正中立形象的信賴。
監察院表示,依翁茂鍾筆記記載,百利案上訴最高法院期間,林奇福與翁茂鍾單獨會面2次,其中1次是密切接觸於石木欽(前公懲會委員長)偕同顏南全(前最高法院法官)告知翁茂鍾百利案訴訟訊息之後,另一次在翁茂鍾至訴訟代理人處拿資料之後。
百利案審結後,林、翁兩人單獨會面8次,其中有數次於翁茂鍾拜會石木欽前後,另受邀球敘、溫泉行程及聚餐4次,及受贈襯衫5次、受贈營養品10次,監察院認定嚴重損害法官職務形象及人民對司法信賴,核有重大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