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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購車不過戶 買家逼車惡搞原車主含淚扛罪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黃男逾期主張劉男才是違規駕駛人,因此視黃男為違規人,開罰並無錯誤,判決黃男敗訴確定。(資料照)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黃男逾期主張劉男才是違規駕駛人,因此視黃男為違規人,開罰並無錯誤,判決黃男敗訴確定。(資料照)

2024/05/14 16:20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黃姓男子的汽車賣給劉男,因劉男分期付款,雙方約定付清再辦理車籍過戶,不料,劉男卻在去年「任意驟然變換車道迫使他車讓道」(俗稱逼車),導致黃男挨罰1萬8000元,汽車還被吊扣牌照6個月,黃男提起行政訴訟,主張當天不是他開車,法官卻認為黃男逾期未主張劉男才是違規的駕駛,判決黃男敗訴,全案確定。

裁定書指出,黃男的自用小客車,於去年1月9日上午,行駛於新北市中和區,因逼車被新北市警方「逕行舉發」,處黃男1萬8000元罰鍰、記違規點數3點、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另外,這輛車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黃男不服,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黃男主張,這輛車已賣給劉男,但劉男是採分期付款,未避免劉男不付尾款,於是先把車交給劉男使用,等價金全部付清再過戶,他雖仍是車主,但案發時開車的是劉男,處罰他不公平,聲明撤銷罰單,黃男強調,他想向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主張,劉男才是真正逼車違規人,但因劉男不願提供駕照,他無法申訴。

不過,法官卻認為,「逕行舉發」基本上是以汽車車主為被舉發人,但汽車車主不一定是實際違規人(駕駛),為使真正的違規駕駛人負責,遂制訂被舉發的車主,在一定時間內,檢證告知實際違規人,以辦理歸責的規定,如果逾期未辦理,則視車主為違規的駕駛人。

法官強調,黃男雖主張自己不是逼車違規的駕駛人,但他既然是車主,又逾期主張劉男才是違規駕駛,黃男被視為違規的駕駛人,開罰並無違法錯誤,駁回黃男之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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