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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帳戶賣詐團賺7500 台中男賠10萬還要關1年

台中一名丁姓男子,提供詐騙集團帳戶,並協助領錢、洗錢,不但要賠被害人10萬元,上訴台中高分院仍判刑1年。(記者陳建志攝)

台中一名丁姓男子,提供詐騙集團帳戶,並協助領錢、洗錢,不但要賠被害人10萬元,上訴台中高分院仍判刑1年。(記者陳建志攝)

2024/04/21 19:25

〔記者陳建志/台中報導〕台中一名丁姓男子,前年加入以「貝哥」等人為首的詐騙集團,並提供公司帳戶讓詐騙集團使用,一名顏姓女子因此被騙30萬,丁男協助領錢,還將轉至其電子錢包的虛擬幣轉出洗錢,因此獲利7500元,丁男遭檢警查獲,1審判刑1年2月,還要賠償顏女10萬元,上訴二審考量他已如數賠償被害人,仍判刑1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丁男加入「貝哥」等人組成的詐騙集團,由他提供擔任負責人的公司帳戶,並由集團成員從2022年1月起在臉書張貼「投資股票」文章,一名顏姓女子看到先和暱稱「許佳佳」的人聯繫,告知可提供飆股,後來又和暱稱「李志傑」、「廖經理」聯繫,佯稱有一個黃金避險計畫。

顏女信以為真匯款30萬元到一名陳姓女子帳戶,接著被轉至丁姓女子帳戶,接著又轉至丁男的帳戶,丁男在當天下午臨櫃領出100萬元交給詐騙集團成員後,依指示將匯入其電子錢包的虛擬幣,轉出到指定的電子錢包協助洗錢,藉由迂迴層轉製造金流斷點,丁男因此獲得7500元報酬。

丁男遭檢警查獲,被認定是詐欺共犯由檢察官起訴,一審審理時,丁男坦承不諱,並已和顏姓被害人以10萬元達成和解,法官依詐欺取財罪判刑1年2月,丁男認判太重上訴台中高分院。

台中高分院合議庭審酌,丁男與被害人以10萬元達成和解,除當場給付5萬元外,其餘款項按月給付1萬元至清償完畢為止,已如數給付完畢,認為丁男已盡力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害,與原審審理時的情狀有所不同,此一犯後態度自應為其刑度的有利考量,因此撤銷一審判決,改判1年,仍可上訴。

☆自由時報電子報提醒您,防詐騙專線︰165,報案專線︰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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