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未拿到錢也是受害人 女賣帳戶 上訴判更重
法官認為,王女當過超商店員,有一定的生活經驗,對賣帳戶給詐騙集團不是不了解,卻認為沒拿到錢就沒有犯罪,心態扭曲,依此撤銷原判決,加重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併科罰金二萬元。(資料照)
〔記者陳鳳麗/南投報導〕一名在超商當過店員的南投縣廿三歲王姓女子,因缺錢花用,在網路上看到「偏門工作,先拿錢再工作」貼文,心知肚明應是詐騙集團「買帳戶」用來洗錢的的暗語廣告,但仍與自稱「招財貓」的對方聯絡,對方告知酬勞為六萬元,她把帳戶等資料寄給對方後,有兩名被騙的民眾,在詐團指示下將錢匯入王女提供的人頭帳戶,損失十多萬元;南投地院將王女依一般洗錢罪判刑三月、併科罰金一萬元。
原判三月、併科罰金一萬
王女不服提起上訴,辯稱她被騙走帳戶沒拿到錢,自己也是受害人,還稱:「沒拿到錢怎會是犯罪,有理由要自白犯罪?」
改判四月、併科罰金二萬
南投地院二審合議庭法官認為,王女當過超商店員,有一定的生活經驗,對賣帳戶給詐騙集團不是不了解,且王女在網路對話中還急切詢問「何時可拿到六萬元」,幫助洗錢的事證明確,還認為沒拿到錢就沒有犯罪,心態扭曲,依此撤銷原判決,加重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併科罰金二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