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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里幹事防治登革熱 詐領公款判刑撤職

懲戒法院判陳男撤職。(記者吳政峰攝)

懲戒法院判陳男撤職。(記者吳政峰攝)

2024/03/23 17:05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高雄市六龜區公所一名陳姓里幹事,2015年起趁著執行轄內登革熱防治工作機會,持不實估價單、統一發票向區公所請購,藉此詐領9萬5600元公帑。廉政署獲報立案,認定陳男涉犯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移請橋頭地檢署偵查起訴,橋頭地院考量他已還錢,判刑2年,緩刑5年,懲戒法院日前再判其撤職,停止任用一年。

判決指出,高雄市政府為改善各行政區公共設施及執行登革熱防治工作,請各區里幹事協助,陳男2015年至2019年間,負責辦理六龜區的經費請購及核銷等業務。詎料,他認為有利可圖,竟與業者合謀詐領公款。

陳男分別於2015年11月16日、2017年7月3日及2018年5月16日等「發票日期」前某日時,要求業者配合開立未實際購買的估價單、統一發票,供其向六龜區公所辦理六龜里年度經費請購作業,共計詐領9萬5600元。又循該模式於2019年6月間辦理請購作業,幸因該區公所進行內部查核,致陳男未能詐得採購差額款項。

廉政署獲報後立案查緝,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移請橋檢偵查起訴,橋院認定陳男觸犯3個既遂罪,考量已還錢,各處有期徒刑1年10月,褫奪公權3年,並分別沒收犯罪所得4萬3600元、2萬6000元、2萬6000元,合計9萬5600元;詐財未遂處刑1年,褫奪公權2年。4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3年,緩刑5年,向公庫支付10萬元。高雄市政府再把全案移付懲戒。

懲戒法院一審指出,陳男未恪遵法紀,廉潔自持,損害公務員應保有誠信清廉的名譽,危害國家行政廉潔性,違失情節重大,足以導致服務機關及長官喪失對其可繼續擔任公職的信賴,嚴重損害機關及政府信譽,審酌詐取財物的次數及金額,日前判其撤職,停止任用公務員1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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