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維修員開警車途中肇禍 北市警局改免賠原因曝
李姓汽車維修員開圖中這部警車回公司保養途中撞傷陳姓騎士,一審原命北市警局應負起連帶賠償責任,賠償陳女578萬多元,但二審改認北市警局不必賠償,命李男與汽車公司賠償陳女529萬多元,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資料照,記者王冠仁翻攝)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李姓汽車維修員5年前開警車回公司保養途中,闖紅燈撞傷陳姓女機車騎士。一審判李男、汽車公司與台北市警局應連帶賠償陳女578萬多元;二審則指事故當天非由北市警局將警車交給李男駕駛,改認無連帶責任,並經扣除部分款項,命李男與公司應賠償529萬餘元,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2019年10月5日上午11時許,李男赴北市警局北投分局永明派出所開警車回公司保養,行經濱江街闖紅燈撞上陳女,害陳女顱內出血、蜘蛛網膜下出血、左眼神經損傷、骨盆骨折。李男被依過失傷害罪判刑5月,得易科罰金15萬元,緩刑2年定讞。
陳女另提民事告訴,向李男與汽車公司求償醫藥費、看護費、輔具、精神慰撫金等,扣除強制險理賠金與李男已給付的15萬元,求償586萬多元,北市警局也應連帶賠償。
李男爭執求償金額,汽車公司也認為已盡到監督義務;北市警局自認僅為警車所有人,並非僱用人,不須連帶賠償。
北院一審經獨任法官審理,指汽車公司未舉證已盡到監督義務,認應與李男連帶負責;另依「警察機關公務車輛使用管理要點」,警用公務車應由警員或警察機關駕駛人員駕駛,故北市警局應指派符合身分的駕駛前往汽車公司,卻由非警察機關相關人員的李男駕駛,故應連帶賠償;判3個被告應賠償578萬多元。
北院二審改由3位法官組成合議庭,認定事故當天非由北市警局將警車交給李男駕駛,因此北市警局與李男間無選任指揮監督關係而不必負起賠償責任,並經扣除李男已賠償的15萬元,合議庭指陳女能再求償529萬多元。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