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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跟富商不當往來 前檢察長羅榮乾罰俸10月確定

嘉義地檢署前檢察長羅榮乾。(資料照)

嘉義地檢署前檢察長羅榮乾。(資料照)

2024/02/16 18:13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監察院認定嘉義地檢署前檢察長羅榮乾(已退休)任職檢察機關期間,涉與佳和集團負責人翁茂鍾不當接觸,並長期收受餽贈襯衫及聚會,違失情節重大,提案彈劾,懲戒法院職務法庭一審去年處羅榮乾罰款,數額為任職時最後月俸給總額10個月,二審16日維持,全案確定。

二審指出,羅榮乾先後擔任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檢察長、高檢署檢察官、司法院政風處處長,1999年10月13日至2013年7月4日間,知悉翁茂鍾或其相關公司,有諸慶恩偽造定存單案及怡安、應華及佳和等三公司炒股刑案仍在偵查、審判,卻接受翁茂鍾宴請32次,並在上班時間於台北地檢署等公務處所與翁茂鍾見面28次,時間密接,次數頻繁。

二審表示,2009年10月3日至2017年10月4日的春節或中秋節間,羅榮乾每年收受翁茂鍾致贈2件襯衫,共計16件,行爲違反檢察官守則與倫理規範,情節重大,有懲戒必要。

二審認為,一審經整體評價後,處以「罰款,其數額為任職時最後月俸給總額拾個月」的懲戒處分,經核並無違誤,16日維持,全案確定。

二審說明,羅榮乾在翁茂鍾或其公司涉訟期間,仍與其密接頻繁見面,可能造成外界產生檢察官與涉訟當事人結交往來的印象,懷疑兩人有特別關係或可能給予利益好處,損及檢察官職位榮譽及尊嚴甚鉅。

二審強調,襯衫價格雖不高。但羅榮乾前後8年長期、單方接受翁茂鍾致贈襯衫,並非偶發,具規律性及固定行為模式,已逾越一般社交往來合理程度,有損檢察官公正、廉潔形象,難以正常社交禮俗標準卸免其責。

本案二審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林輝煌(懲戒法院院長)、陪席法官吳光釗(懲戒法院法官)、陪席法官梁宏哲 (最高法院法官)、陪席法官陳國成(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受命法官王敏慧(最高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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