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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與富商翁茂鍾不當接觸 前檢察官羅榮乾罰款10月

高檢署前檢察官羅榮乾。(資料照)

高檢署前檢察官羅榮乾。(資料照)

2023/01/13 10:35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監察院認定高檢署前檢察官羅榮乾在職時,涉與佳和集團負責人翁茂鍾不當接觸,並長期收受餽贈襯衫及聚會,違失情節重大,提案彈劾,懲戒法院職務法庭13日判羅榮乾部分違失行為罰款,數額為在職時的月薪10月。可上訴。

審判長呂丹玉指出,羅榮乾與翁茂鍾是台南同鄉,結識多年,但在翁茂鍾擔任怡華、怡安、佳和等公司實際負責人涉訟期間,羅榮乾仍接受翁的宴請,在公務處所見面,且8年內收受餽贈襯衫16件,次數多且時間長,足使一般人產生商人與檢察官不當交往的印象,影響檢察官的公正、廉潔與正直觀感,有損司法威信,情節重大,合議庭綜合評價後,認應罰款10月懲戒。

至於羅榮乾另與翁茂鍾數十次飲宴,因非翁茂鍾請客作東,翁也未涉訟,且未在公務處所會面,屬於一般的社交往來,此部分不付懲戒。

監察院彈劾指出,羅榮乾1998年10月至2016年7月任職檢察機關期間,與涉訟當事人翁茂鍾不當接觸,包括於接獲相關檢舉案件簽請分案前後,與翁茂鍾多次會面甚至討論案情,且長期與翁飲宴、聚會、球敘,陪同拜訪某些領域的高階主管人員,並收受翁餽贈的襯衫。

監委張菊芳、趙永清、林郁容、王麗珍調查相關事證後,認羅榮乾身為司法人員,未能審慎交友,保持應有分際,與翁密切往來行為已使外界對檢察官的職位尊嚴與職務信任產生質疑,有違檢察官公正、廉潔形象,違失重大,提案彈劾,去年3月1日提案彈劾,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彈劾認定,有關「怡華公司與百利達銀行紛爭」一案,羅榮乾於1999年10月22日將該案匿名檢舉信簽請分案之前後,與怡華負責人翁茂鍾多次接觸、飲宴,並討論百利案,具關聯性,顯與涉訟的翁有不當接觸情事,有違檢察官公正、廉潔形象。

1999年10月8日,台北市調查處機動組主任收到匿名檢舉法商百利達銀行台北分行案信件,以百利達涉嫌不法作為當作案由立案偵辦,但調查局並未准予立案。同日,翁茂鍾宴請羅榮乾討論百利事。再隔2日,翁茂鍾宴請佳和董監事及羅榮乾。

羅榮乾1999年10月21日時任台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收到匿名檢舉百利達銀行案,受文者為羅榮乾本人,翌日,羅榮乾簽請檢察長分他案並輪分辦理。事隔5日,1999年10月27日,翁茂鍾宴請羅榮乾等人。1999年12月30日,翁茂鍾宴請羅榮乾等人。

羅榮乾1998年至2016年任職檢察機關期間,與涉訟的翁茂鍾頻繁接觸及參與飲宴高達150餘次,陪同翁拜訪某些領域的高階主管人員,並多次接受餽贈襯衫,顯易使一般客觀理性的第三人,產生檢察官與涉訟當事人結交往來的印象,恐使檢察官應保有的公正、廉潔形象遭到質疑。

監察院指羅榮乾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行為時檢察官守則的「廉潔、謹慎交友」、法官法、檢察官倫理規範等規定,違失情節重大,有懲戒必要,故提起彈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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